保险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李杰 bxsw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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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务二,熟悉人寿保险的分类及常用条款,教学目标,熟悉人寿保险的分类,掌握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具体目标: 理解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了解人寿保险的分类,熟悉目前人寿保险市场的主要险种 教学任务 根据投保人需要,帮助其选择合适的险种,业务操作一 :了解人寿保险的分类及主要险种,步骤1: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定期死亡,终身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灵活,保险费率低,纯保障性,无储蓄性,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趸缴终身寿险,普通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赔两全保险,死亡双赔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步骤2:按保费和保额的灵活性来分类,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具有灵

2、活性来划分,人寿保险,传统人寿保险,创新人寿保险 (非传统寿险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理财类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变额人寿保险特点,1)变额人寿保险保费的缴纳与传统寿险产品相同,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可以变动,变额寿险因此得名。变额寿险的保险金额的变动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分立账户的投资收益。,2)变额人寿保险开设分立账户(专项账户、投资账户),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每位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分立账户。,3)变额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与分立账户的投资业绩相关,但是没有

3、最低额承诺。,4)变额寿险的死亡给付包括两部分:保单约定的固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额和可变的死亡给付额。,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 )特点,1)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灵活,2)万能寿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变动,3)万能人寿设有独立的投资帐户,4)万能寿险的保单运作透明,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变额万能寿险 ) 特点,1)变额万能寿险采用万能寿险的保费缴付方式,保单持有人在规定限度内可自行决定缴费期限及每期保费缴付金额。,2)变额万能寿险吸收了变额保险(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中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在具备可保性及符合保单最低保额的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任意选择降低或调高保额。,3)变额万能寿险的保单现金

4、价值的变化与变额寿险相同,取决于专项账户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收益状况,没有最低收益率和本金的保证,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各种投资组合,并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账户的投资增值则不会发生收益减少,而且保单有效;但一旦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又没有缴纳足够的保费,保单就会失效。,分红保险 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载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赢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以外,其余部分用于投资以产生收益。,中国平

5、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保费分配情况,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时,本公司收到每期应缴保险费后,按照表7-2所示分配保险费。 表7-2 单位:人民币元,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时,本公司收到每期应缴保险费后,对超过一份以上的部分,按照表7-3所示分配每份保险的保险费;对未超过一份的部分,按照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的情形处理。 表7-3,从上面的例子,可以得知投资连结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具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功能。投保人购买该附和险种后,进入普通账户的资金用于对客户的保险保障,进入投资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一部分归投保人。 第二,投资风险完全的客户自担。该险种规定当投资

6、发生亏损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 第三,产品的透明度更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等情况。 请思考: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有何不同 ?,业务操作二 熟悉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寿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产生了一些常见、通用的条款,主要有:,步骤1:熟悉免费观望期条款 步骤2:熟悉完整合同条款 步骤3:熟悉不可抗辩条款 步骤4:熟悉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案例7-1 年龄误告案 案情介绍:2006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金额低、不

7、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人身保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2008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念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年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问题: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提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是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但自合

8、同成立起满两年的除外。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年龄(64岁)小于实际年龄(67岁),且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并在两年内,所以保险人应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付某的家人退还保费。,步骤5:熟悉宽限期条款 步骤6:熟悉所有权条款 步骤7:熟悉复效条款(申请复效条件)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补缴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案例7-2 复效期间自杀,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介绍:2004年11月,李某为妻子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2万元,交费期20年,从2005年开始

9、缴费,受益人为李某。此后,李某在前两期均按期缴费,但在缴第三期时,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失效。2007年7月,经李某申请,该保险公司同意李某补缴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保险合同当月复效。2008年9月,被保险人王某因家庭问题自杀身亡,李某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免责”这一条款予以拒赔,受益人李某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将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王某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做出驳回原告李某

10、要求被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涉诉焦点是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公司的复效是指当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其效力即行恢复,恢复后的合同是前合同的继续。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即在“自杀”的两年免责期的问题上,保险合同的复效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根据合同规定,在复效两年内自杀属于免责事项,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若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复效期间自杀属免责范围,则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步骤8:熟悉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 步骤9:熟悉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区别 1.保单所有人可以

11、随时偿还部分和全部贷款,但他没有偿还保单贷款的法定义务 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贷款尚未还清,保险人将从保险金中扣除尚未偿还的余额,而商业贷款中的借款人则负有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 2.对保单贷款,保险公司不必对申请保单贷款的保单所有人进行资信审查,而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则是商业贷款中的必要事项 保险公司只需根据保单的净现金价值审批贷款数额。保险人对每一笔保单贷款都要计收利息,利息通常是按年计收的。,步骤10:熟悉保单提现条款 步骤1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步骤12:熟悉红利任选条款 红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死亡率低于预计死亡率; 2.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业务费用低于预计的费用开

12、支; 3保险人运用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超过付给被保险人的利息。 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金给付,直接用现金给付红利; 2.抵缴保费,用红利缴纳保费; 3.积累生息,将红利寄存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运用生息; 4.增加保额,将红利作为一次缴清的保费,用以提高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步骤13:熟悉受益人条款(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步骤14:熟悉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4.定额收入方式 5.终身收入方式 ) 步骤15:熟悉除外责任条款,案例7-3 畏罪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2002

13、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保险公司的“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赔偿40 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

14、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于是吴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提示: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二款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的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

15、用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

16、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务讨论 1.过期索赔是否有效 李明几年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险,不久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8年年底,李明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也依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李明无任何异议。数周后,李明却以保险期内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双方各执己见而引起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判决?,2.未成年自杀能否得到赔付 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寒。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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