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 教学课件 作者 罗兴武 项目八 争议的预防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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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XW版权所有,请勿传播项目七 争议的预防及解决【章中“思考”答案】-资料:某年1月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羊皮交易合同,外国某公司卖给中国某公司一批羊皮,交货及价格条件为FOB中东某港口。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如期开出了信用证,但由于当时中东政局动荡,交货受到阻碍,卖方两次要求推迟装运期和将信用证有效期延展,直到4月下旬卖方才完成装船交货,5月上旬运输船只抵达中国天津新港。买方在接到货物后发现到货的羊皮存在着明显的质量问题,随即向卖方发电通知保留索赔权,并委托天津商检局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书上指明:该批羊皮大部分已无使用价值,羊皮的质量缺陷在发货前即已存在。中方据此多次向对方交涉,要求

2、赔偿,但对方并未接受。卖方认为其不负担责任,理由如下:(1)卖方曾指派代表亲赴装运港口验货,认定羊皮质量良好,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2)按照FOB术语的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运港(中东某港口)备妥货物并装上买方派来的船只后,货物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如以羊皮质量有缺陷为依据提出索赔,则必须证明该羊皮在的装货前就已存在这种质量缺陷;(3)天津商检局检验证书中所作出的结论,即该批羊皮的质量缺陷在发货前已存在的说法缺乏足够的证据。讨论:卖方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卖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1)卖方自己派代表到港口验货,货物质量良好,不具有可信性;(2)货物的内在缺陷不随货物装上船而

3、转移,不应由买方来证明羊皮在装货前存在质量缺陷;(3)天津商检局的检验证书所作出的结论具有足够的效力。因为商检局所作出的结论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资料:2007年8月20日,一艘承载我国上海某贸易公司(本案买方)向某国出口商认购的一批进口钢材的外国货轮到达上海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现钢材上层严重锈蚀,后据调查该船到达前曾航行于赤道附近多日,并曾遇到过大雨,该钢材买卖合同采用的是CIF条件,付款方式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思考: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应当如何操作进口索赔呢?一、向卖方索赔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履行的主要当事人,因而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主要对象。按

4、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对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作为卖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的数量和规格来供应货物,否则即为违约。对于卖方违约,作为受害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本案中,卖方对货损负有责任的可能情况有三种:第一,如果卖方在装船前钢材经过商检,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有锈蚀情况等),那么卖方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反之就不承担责任。第二,买卖双方采用的是CIF条件,作为卖方,承担签订

5、运输合同的义务,如果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没能选用通常条件下适合的运输工具(比如没有较好的遮盖和通风设备的船只)而导致此次刚才损失,他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作为卖方,在CIF条件下还承担负有投保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按约定或惯例投保,如没有按约定投保含有雨淋的险种,他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对于这三种情况,买方都有权向其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在海洋运输中,只要货交承运人,承运人就必须恪尽职守,照料货物,提供适合载货的船只,并把装船时的货物完好地运到目的港,这是承运人的基本责任,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货、配装不当、船舶航行疏忽等造成的损失,都应该由承运人承担,本案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锈蚀,而导致锈蚀

6、除了货物本身的因素外,很可能还有船的因素,因此,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承运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一是该船及设备不适合装运刚才;二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照料货物的责任。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或减少损失,买卖双方一般会对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投保,在CIF条件下,卖方负有投保的责任,如果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了投保,那么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损失,受损失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并不是对任何损失都负责任,他只负责赔偿属于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险别和种类。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保险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是:钢材在投保的险别中包含有雨淋这一风险责任,且这种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情况。

7、-资料: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于某年5月通过函电签订了一份分批装运进出口合同,由A向B出售化工原料5000公吨。双方在合同中订明价格条款为CFR伦敦,总金额为185万英镑,每批等量装运,包装条款为适合海运性质的包装;索赔条款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数量和规格问题应于15天内,质量问题应于90天内,买方需凭卖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在货物发运前,B公司的代理人到A公司仓库查看了货物包装情况,没有提出疑义。A方从7月起开始发运,到11月止货物出运完毕。每批装载,船方均出具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B发现每批货物都有部分袋子损坏。于是,B单方面聘请欧洲某公证行检验货物,出具的证明表明破损

8、的原因:由于托盘木条强度不够,不适宜海上运输,以及包装袋捆扎不紧所致。据此,B方两次传真给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负责重新包装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检验费用,索赔金额约7万英镑。经过核实,A方仅同意赔偿40的损失。双方又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最后经国内某商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A方补偿B方5.2万英镑,了解此案。讨论: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1)合同不应使用“适合海上运输包装”等用语,以免引起纠纷;(2)B索赔需提供经由A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而B单方面聘请的公证行检验后出具的证明不足以作为索赔的依据;(3)A方在理赔时轻易承诺赔偿40,就给B方造成是因自己包装有问题的认识,造成A方理

9、赔上的失误。-资料: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4万公斤,交货期为8月底。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了百年未遇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并免除交货责任。讨论:中方是否同意?应该怎么办?中方不同意。(1)合同若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依公约的有关规定,出口方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出口方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遭受水灾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出口方备货;(3)出口方如拒不履行合同,我方可在交货期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出口方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资料: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国外

10、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讨论: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应诉,因为:我国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已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而且仲裁地点在中国,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我某公司应向法院出示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案由选定的仲裁机构受理。【实训项目答案】实训项目一 进口设备调试不合格索赔成功案【项目情境】我国某外贸公司受A

11、工厂委托,从日本F贸易公司引进铝箔腐蚀赋能成套设备和技术。合同于某年7月12日在上海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0.4亿日元,其中设备费8.55亿元,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计0.3亿元。设备和试生产此案料均为到岸价;技术资料在上海机场交付,价格包括空运费、保险费和包装费;技术费中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A工厂经有关部门的推荐结识了F公司,F公司表示愿意承包整个工程项目,并由他们经日本国内专业制造厂聘请技术人员来完成工程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双方据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工程项目的内容,涉及三层楼厂房土建,内设置6条长25米左右的自动生长线,还有大量中方自行配套辅助设施,其中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气

12、系统、腐蚀溶液供给和储存系统、污水排放系统和大容量配电控制系统。技术上涉及土建、机械、电气、化学等领域。也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规定,字啊合同生效后,工厂将与F公司分别在上海和日本进行设计联络,并在设计联络后,双方签署设计认定书,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签约后第二年2月,中方派了7人小组前往日本对低压设备的主机、电源、热交换器等进行了预验收,在验收中,中方认为该设备整体上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关键部位采取了一些较好的设计和措施,但对收箔处整卷卸料操作装置,要求日方给予改进,并在预验收同意书中:“根据设备整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要求,中方同意通过的预验收,最终合同验收将在中国进行”。到第四年,设备在工厂安

13、装调试,在此阶段,F公司一再变更工程日程,多次推迟运转时间。特别是按合同规定完成试运转的日期满了以后,设备还未能进入正常运转,使工厂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后,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了第二次调试,仍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要求,于是我方提出索赔,经据理力争,日方最终不得不接受了我方提出的索赔条件:1. 设备总金额的20%,即1.71亿日元;2. 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即0.3亿日元,这两项费用由于日方调试失败,中方不再支付。本项目的索赔在签约后第六年10月正式结案。【工作任务】请根据上述案例,将学生分组讨论本案索赔成功的经验和教训。 本案索赔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如下:1.合同条款严密,商务赔偿的处理得

14、当。本案合同第八章安装、试车和验收条款曾规定:“合同工厂的设备安装完毕,经调整空载试车后,双方代表应根据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检验,如施工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则双方代表可商定考核试车的开始日期。”这说明我方在签约时是谨慎的。由于F公司在单机调试中遇到很多问题,一再变更工程日期,未能按期进行试运转。又由于外贸公司和工厂密切配合,从各方面督促F公司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履约,终于使F公司5年后才开始试运转,说明我方是主动的。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日方不得不承认试运转失败。我方在合同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条款规定:“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期间,经第二次考核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倘若

15、发生退货还款应包括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买方在收到退款后30天内退回全部货物及技术资料,退货运费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总值每年10)。”这说明我方索赔条件是明确的。考虑到系统设备系大量管道和自动生产线,而且很多管道、阀门、控制器、执行器和存储器是蓄存和流经硫酸溶液,如果退回货物双方损失都很大,但我方并没有一退了之。鉴于日方提供的设备尚有一定的先进性,因而采取了减少部分引进费和修改付款条件的做法,即对还未支付的设备总额的20和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不再支付,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这说明我方索赔方法是积极合理的。2.本案的合作对象是不合适的。当我方工厂联系了4家主要制造商后,日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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