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实操 教学课件 作者 孙海梅 情境4“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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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答案小案例4-6:(1)德国B出口商的做法是利用了西北A进口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而不及时催证,利用这一理由寻找出价更高的买主,以便获取吏大的利润,最终迫使西北A进口公司付出高额代价。其做法虽欠妥,但也没什么大错。(2)本案例中西北A进口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给德国B出口商造成可乘之机。此案例的经验教训是:进口商应尽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履行合同。如果发现来不及开证,应尽早在开证日前与出口商协商修改合同中规定的开证时D司,争取主动。小案例4-7:A公司之所以损失惨重,是因为其接受了将B公司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符合进口国标准的合格证书作为付款单据之一的信用证,这

2、种“软条款”会使卖方冒很大的收汇风险。因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有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合,县扩单证相符时银行才会付款。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进口标准,并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卖方如对该进口标准不熟悉并未能随时把握该标准的变动,则会给其获得检验合格证书带来极大困难。没有合格证书,则单证不符,银行必会拒付。这样的信用证对卖方根本起不到保证支付的作用。小讨论4-1:1. 2. 3. 4.小讨论4-2:这是一种诈骗。该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1)来证金额较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上。(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或者“陷阱条款”,

3、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末生效”等。(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低价值货物,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全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而在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不管是可以撤销的,还是不可以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立即生效,且开证行是第一付款责任人。如果发现类似上述软条款,应该立即停止转运,如有打包贷款的条款,则应该请示银行立即停止贷款。同时要求开证修改信用证,如果对方不予更改,我方则坚持不发货

4、。小讨论4-3:本案例是一起卖方与船东合谋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的诈骗案。卖方凭全套假单骗取了高额货款,而船东也从中仅凭一套假单据而不费吹灰之力亭到一笔数目不小的酬金,双方合谋欺诈买方。如果我方采用的不是CFR术语而是FOB术语,如果我方选择船公司时进行了慎重的资信调查,如果我方详尽了解了有关船舶、运载能力等情况,如果我方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那么损失自然就会避免。小思考4-1:货物包装的规格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这种做法及有可能导致进口商拒收。备货时货物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免意外情况发生。如果该批货物的合同和信用证中没有禁止分批装运,则可在装运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现将完好的货物发出,然后在装运时间内将货物赶制出来,另行发运。这种做法可行。小思考4-2:是。小思考4-3:不能。小思考4-4:对出口商来说,备货和落实信用证这两项工作的正常程序应是:先落实信用证后备货,但这样做往往会造成备货仓促,延误交货期。如果先备货后落实信用证,又往往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因此,在实际业务中,这两项工作应该同时进行。小思考4-5:接到卖方确定交货期的通知后 收到卖方已经领到出口许可证的通知后收到银行的保证金入账的通知后。小思考4-6:为了卖方及时装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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