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PPT课件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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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主要以货物等作为保险标的, 将货物在运输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及费用 作为保障范围的一种保险。然而,因货物的性 质、运输线路及区域、海上自然条件等因素的 不同,需要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也不相同。 为了适应被保险人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要, 各国保险组织或保险公司制定了承担不同责任 的保险条款,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险别。,2,因此,在保险业务中,风险、损失、费用和 险别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即,险别是具体规定 保险人对风险、损失或费用予以保障的责任范围。 为了弄清各种险别的内容,必须对海上风险、 损失或费用有所了解。 第一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运货物

2、保险保障的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海上风险和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3,1. 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 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 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 所发生的风险。换言之,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 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 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陆地、内河或航 空等)风险。,4,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伦敦保险协会 货物条款(ICC)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从性质上划 分,主要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ies) 在海运

3、货物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泛指 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按照中国1981 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 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5,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 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 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 集装箱或储存处所等。 2. 意外事故(Accidents)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并不泛指海上 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按照中国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 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

4、碰撞以及失火、爆炸。,6,根据英国ICC2009,除了船舶、驳船的 触礁、搁浅、沉没、倾覆、火灾、爆炸等属意外 事故外,尚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也属意 外事故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海上货运保险所 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限于在海上所发生的意外 事故。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各种意外事故都有其特定 的含义。,7,2. 外来风险(Risks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 所造成的风险。 在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承保各种海上风险外,还承保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 一般外来风险

5、中国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承保的一般外来风险 有偷窃(Theft, Pilferage)、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 Delivery & Non-Delivery)、,8,渗漏(Leakage)、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碰损(Clashing)、破碎(Breakage)、钩损(Hook Damage)、淡水雨淋(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生锈(Rusting)、沾污 (Contamination)、受潮受热(Sweating & Heating)和串味(Taint of Odour)等。 (2)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

6、国家政策法令 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 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9,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货物在海运中,由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 造成的损失,称为海上损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 的一般解释,凡与海上运输相关联的海陆联运过 程中发生的损失,也属于海上损失范畴。海上损 失按损失程度划分,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 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 推定全损。,10,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ATL) 实际

7、全损也称绝对全损。中国海商法第 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 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因此,构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 A . 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B . 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 途或价值。 C. 被保险人对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11,D. 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 保险标的遭受了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 投保金额,获得保险人全部损失的赔偿。 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 (1)推定全损的概念与范围 推定全损,又

8、称商业全损。中国海商法第 246条规定: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 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之和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的,为推定全损。”,12,注:英国现行保险条款及中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规定:“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时的价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全损可以理解为, 保险标的在物质上并未达到全部损毁、灭失, 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经修理, 其费用支出已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的 一种损失状态。,13,(2)推定全损的损失赔偿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 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 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

9、赔偿。 若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须无条件地 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 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 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14,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对此,中国海商法 第247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 失,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 损失程度的一种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来划分, 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 单独海损 (Parti

10、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的定义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 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15,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单独海损的构成必须符 合下列三个条件: A . 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 的保险标的本身受损; B . 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 受的损失,而不涉及他方的损失; C . 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 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16,(2)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的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 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

11、 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 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 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 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 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按其 获救财产的价值或获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17,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共同海损的内容包括 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 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二是共同海损 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称为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B .

12、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 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18,C .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 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D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 的合理的后果。 E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 有效果。 以上各项是构成共同海损所必须全部具备的 条件。这些条件是一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19,(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 从损失性质上看,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没有区 别,同属于部分损失。但是,两者在损失发生的 原因和损失承担方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 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 的损失。而共同海

13、损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 而导致的损失。同样一种损失,只是由于发生损 失的原因不同,则可能分别属于共同海损或单独 海损。,20,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 对于单独海损损失,一般是由受损方自行承 担,在这种情况下,若受损方投保了海上保险, 其损失则应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的共同 安全而主动做出的,所以应由各受益方按照获益 多少的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般地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 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 一般可列为单独海损。,21,第三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可能造成保险标

14、的的损失,还有 可能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在海上保险中,保险 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 续运费用等。 一、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 施救费用,亦称诉讼及营救费用或损害防止 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 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各种 抢救与防护措施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2,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积极采取 抢救措施,减少灾害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坏和影 响,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保险赔款的支 出,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律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 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

15、施救费用应承担 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中的施救费用必须依照下列条件处理: 1. 施救主体: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保 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 的物遭受的损失。其他人采取此项措施必须是受 被保险人的委托,否则不视为施救费用。,23,2.费用范围:施救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 保险标的受损而支出的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费用,以及为 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后三种费 用一般是指为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额外 费用,如检验费、公证费、查勘费、理算师费等。 这些额外费用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予以 赔偿。 3.费用合理: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

16、必要的、 合理的,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24,4.赔偿范围: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 损失赔偿之外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5.损失原因: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 承保风险造成的。否则,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抢救 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即使是为 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的利益而支付的共 同海损费用,也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25,二、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 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 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 救助方的一种报酬。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1.救助主体:救助人必须是海难中财产关系方 的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如船 员、水手所进行的救助不是救助行为,因此而支,26,付的费用不得视为救助费用,因为他们是按自 己的职责履行义务。 2.救助性质: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 必须是自愿者,而不是事先与被救助方签订了合 同而出于合同的义务,对遇难船舶与货物进行救 助。 3.救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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