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胡文发 编著第4章 传统模式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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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合同管理,第4章 传统模式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2,工程管理的传统模式在我国也称为施工总承包模式,或者总分包模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推广,我国目前工程建设几乎全部采用该模式。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和业主管理能力大小,传统模式可以分为平行发包模式、施工总分承包模式、施工承包模式等。,3,4.1.2 传统模式的工程合同体系,工程合同体系与工程管理模式关系密切,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决定了工程参与者之间的不同关系,那么各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名称和内容就不同。 1 发包人与其他工程参与者之间签订的主要合同 2 施工承包人与其他工程参与者之间签订的主要合同,4,4.1.3 传统模式的工程施工合同的概

2、念,1 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管线设备安装两方面,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的现场建设行为,管线设备安装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类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人应完成合同规定的土木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5,3 传统模式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合同,为工程建设从图纸转化为工程实体的过程提供全方面的管

3、理。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仅由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之间签订,但是工程施工几乎涉及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者,是所有工程合同中最复杂、最重要的合同。 因此,各国工程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视。例如,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AI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等,都是首先制定工程施工合同,并且不断完善。,6,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通过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对建设工程施

4、工合同(GF-91-0201)进行修订,最后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7,4.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3个附件。,8,4.2.2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9,4.2.3 词语定义与合同条件,4.2.4 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 发包人工作 2 承包人工作 3 项目经理 4 工程施工合同的第

5、三方的工作,10,4.2.5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

6、追加合同价款。,12,2 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3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

7、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4 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

8、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6,(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7,5 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9、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8,4.2.6 质量与检验,1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

10、别承担。,19,2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11、人承担。,2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23,4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4,5 工程试车,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

13、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25,4.2.7 安全施工,1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2 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14、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7,3 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8,4.2.8 合同价款与支付,1 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

15、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9,2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0,3 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16、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1,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如果根据通用条款存在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2,4.2.9 材料设备供应,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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