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股票质押问题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2331513 上传时间:2019-07-0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0.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港股股票质押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港股股票质押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港股股票质押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港股股票质押问题(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中“公司有责任将所获取财产的现有押记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关股票出质的押记契约,抵押人应在公司“完成获取该财产的日期后”即契约签署后五星期内,将该项押记的详情,连同设定或证明该项押记的相关文书,包括押记契约、按揭或押记详情正本一份、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相关人承诺等文件的副本各一份,交付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办理押记登记手续,另外与股份抵押契约有利害关系的人亦可作登记,并可向抵押人追讨有关登记费用。有关押记契约由于属香港法律管辖,因此可在香港签署,并委托香港律师见证,同时,也可在国内公证处对合同真实性公正。二、依照香港相关法律规定,联交所上市股票为全流通,其质权的实现方

2、式具有自身特点:一是实现价值时,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应委托香港本地证券经纪机构对所质押股票办理过户手续,以出卖股票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二是银行对股票质押的标的进行出卖,必须通过香港联交所进行,而不是使用折价、拍卖等方式。三、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联交所上市公司有“须要披露交易”的要公布、通告给股东,而有关联人士的交易须得到无关联股东的同意。“须要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收购、重要交易、须公布交易、关联交易,这些交易要做出公布,通告及得到股东同意,要预先咨询联交所。此外按照联交所有关上市规定,主要股东为持有发行人须就其“披露的一半责任”让联交所、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尽早获悉与集团有关之资料,要披露其权益,向上市公司及联合交易所发出披露权益通知书,有关通知可供公众查阅。所以,如果所质押股票超过上市公司股票的或以上时,出质人应当提交披露权益通知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