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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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违法行为罚则依 据违反第十四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

2、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的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3、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医疗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共有十四项内容)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按照药

4、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

5、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三)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

6、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无证单位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7、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

8、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法广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应当报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假劣药品或者质量可疑药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

10、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私自采购药品销售)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私自采购药品销售)、(中转库现货销售)第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药品中转库现货销售药品)、(宣传会、互联网销售)第二十一条(禁止以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禁止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禁止非法收购药品)、(邮寄、自选销售处方药)第二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购销药品)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11、门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省药品管理条例四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药品广告夸大违法)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规定,严重

12、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暂停该药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不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

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税票及清单)、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违反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14、: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违反第十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规范重要内容见下页的摘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销售者应当向供

15、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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