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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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加强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下简称“苏北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依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一、招募培训 第一条 苏北计划志愿者招募工作由省项目办按照苏北计划的统一部署制定招募计划,各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苏北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报名。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苏北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江苏省志愿服

2、务网站。(http:/www.jszyz.org/)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苏北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二)上交报名表。报名学生在苏北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三)资格审核。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报名者信息进行审核。高校项目办对本校入选毕业生在校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后,入选毕业生与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由省项目办统一印制)。(四)体检。入选志愿者到指定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高校项目办积极组织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调换并上报省项目办。体检合格后,省

3、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确认通知书。(五)公布名单。省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苏北计划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共同配合实施。第四条 苏北计划志愿者的培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校培训。高校项目办要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二)集中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四)岗中培训。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

4、适时组织苏北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五)培训期间,在服务县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协助服务县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颁发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二、日常管理第五条 志愿者到岗后,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

5、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第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所在学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第八条 苏北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苏北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苏北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

6、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组织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三)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离开服务县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四)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五)加强自我管理,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活动。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

7、学习活动。(六)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公务员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七)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八)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第十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8、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市项目办、省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调整后报省项目办备案。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

9、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委同意报省项目办审批。(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

10、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省项目办批准,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 对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省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四)通报原毕业高校项目办。(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六)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省项目办备案

11、;服务县项目办可建议省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三)省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四)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县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项目办、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职能部门的上一级提出复议,上一级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2、,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职能部门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安全健康管理第十九条 省项目办为苏北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综合保障险。苏北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服务市、县委和省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

13、,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二)志愿者安全健康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苏北计划志愿者联络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三)在组织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严格遵守。(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及在岗人员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市项目办汇总所在地区县项目办上报的上个月安全健康零事故及在岗人员月报告单报省项目办。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

14、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项目办、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

15、医疗等机构求救。(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省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由省项目办及时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参照苏北计划的管理办法,按照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市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省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四、就业服务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五、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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