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三国法(附讲义)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2320176 上传时间:2019-07-09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276.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杨帆—三国法(附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杨帆—三国法(附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杨帆—三国法(附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杨帆—三国法(附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杨帆—三国法(附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杨帆—三国法(附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杨帆—三国法(附讲义)(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一、导论:略惯例: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3个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略)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略)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海运其他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

2、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CFR-CPT 目的港 成+运 卖方买方CIF-CIP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

3、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

4、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交货、交单时间:约定合理时间(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地点卖方义务货物相符 担保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买方在订

5、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义务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接收货物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应及时提取货物】【公约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也可拒收。(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80公约的邀约承诺、违约救济制度适用国内合同法的规定】(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

6、转移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提单的法律特征和种类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上记载的是三方当事人:买方、卖方和托运人。以提单追究责任】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调整托承关系。一.证明货已交承运人,二.证明明已交货物处于什么状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一、凭提单交货,二、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交货凭证的作用】提单的种类:(1)根据

7、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背书转让交付即转让不能转让(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必须尽到的义务】(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包括船舶本身、所载人和东西以及货仓要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两个重要运输公约的区别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责任期间小接到交-责任期间大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承担责任

8、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定与承运人共付连带责任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无规定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1年2年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集装箱责任期间: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诉讼时效1年】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海啸、风暴等(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调整保险人的责任】 海上风险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搁浅、碰撞一般外来风险-不必与海水因素和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

9、素)外来风险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全部损失共同海损部分损失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合理:同重量,抛便宜的;同价值抛重的】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单损不保】后果: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包括船方、牺牲人、受益人】进行分摊【共同海损分摊一般都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因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基本险别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

10、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11种: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串味、受潮、包装破例、钩损、绣损、渗漏、碰损碰破等险别特别附加险:6种: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毒素险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平安险全损共损单损水渍险一切险(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调整银行(付款人)的责任】1、汇付:性质属于商业信用【买方通过银行把钱汇给对方】2、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托收法律关系:【卖方先发货,取得提单】委托代理关系买方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若代收行违

11、反托收指示形式导致卖方损失,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根据URC522,托收行对其指示方的行为可以免责(因此若因代收行的原因导致卖方损失,只能由卖方自己承担)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卖方代收行(2)性质:商业信用(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3、银行信用证:【脱离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买卖-买方先向银行申请信用证】(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买方(开证申请人)3、通知-无直接法律关系7、付款(折扣)10、通知6、单据、汇票买卖-背书单据买卖11、付款赎单-背书(2)跟单信用证流程图:1、开证申请、费用、押金卖方(受益人)5、提单4、发货 9、

12、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背书 单据买卖8、提示跟单汇票2、开证、寄证-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证行通知行议付行【 1、汇票:卖方为出票人,指定开证行为付款人。汇票保证议付行的利益。2、买方与开证行是委托合同关系。 3、卖方和议付行之间是单据和票据的买卖关系。(议付行买人汇票,成为合法持有人)4、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3)性质:银行信用【银行需先行垫付】(4)

13、当事方之间的关系:(5)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既是银行的权利,又是银行的义务】(6)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7)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14、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外贸管制关税制度:减让非关税制度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WTO与中国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三、外贸管制和WTO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