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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方和不等式的一般形式:设则有, (*)其中据我所知,这个一般形式在十年前已经有了,但公开刊物及竞赛教程里只出现过它的一些特殊情形下面的证明是我在听wuys老师讲课时记录下来的证明 (i)先证的情形(参见黑暗法师的证明,此处略);(ii) 再证的情形注意到,利用(i)的结论,并由幂平均不等式得因此,不等式(*)成立附注:先证特殊情形,再利用特殊情形推广到一般情形是一种常用的手段,记得当时wuys老师曾经用这一手段给出过多个指数推广问题的证明,本题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