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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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为了增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可操作性,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与标准(以下简称“指标与标准”),制定本操作说明。一、 评价方法及工作底稿概述(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的评价。(二)定量指标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评定。(三)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证监局初评,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填写3张工作底稿完成对期货公司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的评价。1、期货公司对指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充足情况、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安全的内容进行自评,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1,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自评表。2、证监局根据指引对期货公司定性指标及调整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2,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证监局评价表。此表以总分100分为基数,对期货公司的定性指标及调整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此评价表结构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评价,具体指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定性指标。第二部分是证监局对公司自评结果的调整情况。即证监局在对期货公司填写附件1进行自评的基础上,检查期货公司的自评情况是否属实,以及是否需要对其自评情况进行调

3、整。第三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调整指标的评价,即是否存在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加、减分项目,计算得出期货公司的调整指标得分。第四部分是证监局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是否存在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存在影响公司分类的重大事项需直接调整分类的情形进行列示。其中,定性指标总分为100分,前两部分累计加总得出期货公司定性指标得分,第三部分列示期货公司调整指标得分,定性指标与调整指标得分直接计入附件3,计算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最终评分。第四部分不进行打分及计入总分,仅用于期货公司存在的特殊情况的填写,该部分以填写“是”或“否”进行列示。3、期货公司的最终评分由评

4、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定量与定性指标的比重计算出期货公司得分的基础上,按照调整指标对上述得分调整后得出期货公司最终评价得分及分类结果,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表。在期货公司评价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期货公司是否存在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存在影响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的重大事项需要直接调整分类的情形,最终确定期货公司的分类。具体工作底稿见附件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表。二、 定量指标的评价市场影响力共五个指标,具体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解释如下:(一)上一年度月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每月末客户权益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每月末应付货币保证金

5、每月末应付质押保证金)/12。应付货币保证金与应付质押保证金数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月上报的资产负债表。(二)上一年度手续费收入、利润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经审计的手续费收入与利润总额,上述数据直接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三)上一年度经纪业务利润,指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上述数据均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四)上一年度手续费收入与代理交易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代理交易额。三、 定性指标的评价(一) 总体原则1、就同一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多项监管措施的,按扣分分值最高的项

6、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2、就不同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二)对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等7个方面的定性指标的评价说明 1、资本充足指标 (1)1.01“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 (2)1.02“风险监管报表报送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报送时间、报表留存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

7、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 (3)1.03“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等重大决定前,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4)1.04“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及在风险监管指标出现比上期变动超过20、预警、不达标,及监管部门要求时,履行了临时报告义务。具体法规要求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 2、客户资产保护(1)2.02“期货保证金

8、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的要求进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2)2.08“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要求”。“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开户操作程序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等的相关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要求”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具体参见期货公

9、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3)2.09“符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需接受符合规定的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融期货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4)2.17“未擅自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不存在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将自有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的情形。3、公司治理(1)3.10“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本款评价标准为: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

10、十条的规定,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的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未依法设立独立董事的,扣0.5分;独立董事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每次扣0.5分。(3)3.1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等关于高管兼职的相关法规规定。对违规兼职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4)3.16“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任用期货从业人员

11、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即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时,需具有从业资格。本款按照人次扣分,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4、合规管理(1)本项内容主要是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察。(2)对期货公司未设首席风险官的,对本项内容 “4.014.06”款均需进行相应扣分。(3)4.06“不存在首席风险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的事项”。本款评价标准为:对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首席风险官应发现和报告的事项,除按照对该事项的监管措施和问题进行相应扣分外,还应在本款按次予以扣分。5、内部控制 (1)5.05“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人员、岗位、场

12、地、设施的要求“。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的相关要求。 (2)5.06“能够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和会计管理。” 对本款的评价中,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四统一管理职能不在同一地的,需按照本款进行相应扣分。6、信息披露本项内容由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定进行披露,目前该规定正在制定中,不作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首次评价的内容。7、信息技术安全(1)7.01“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符合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监管要求,本次测评暂不作为扣分项目。(2)7.02“信息技

13、术软硬件系统建设、系统运行和系统维护能够满足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符合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本款评价内容为2008年对期货公司的网站检测与公司信息系统现场检查情况。对在2008年存在网站被检测存在重要安全漏洞的,每次扣0.5分;存在重要安全漏洞不按规定进行复测,每次扣0.5分;有漏洞且复测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公司信息系统被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要求整改的扣0.5分。(3)7.03“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款评价标准为:未能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扣0.5分;建立了应急处理预案,但在故障和灾难发生时未发生作用,每次扣0.5分。(4)7.04“信息技术人员不少于公司总

14、人数的6%;营业部至少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本款评价标准为:“信息技术人员”为期货公司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公司总人数”包括营业部人数。(5)7.05“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技术情况”,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技术调查工作中不按时填报,扣0.5分;不按规定填报其他事项的(协会自律和监管要求),每次扣0.5分;公司发生技术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扣0.5分。(6)7.06“未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技术事故”,本款评价标准为:发生导致客户交易中断的技术故障,每次扣0.5分。(三)对指引规定的属于重大事项的定性指标的评价说明1、对指引第十九条第一至五款,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15、取相关监管措施的,每人每次分别计算,合计扣分。2、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说明。“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扣1分”,本款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发生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标准或预警的,按照每项每月进行扣分。对期货公司由于增资造成负债/净资产的比例不达标或超过预警标准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该项指标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说明。对期货公司通过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关于结算会员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补充净资本,股东已将增资款汇入期货公司验资账户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或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说明。对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评价标准为:达标标准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标准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预警标准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标准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3、对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说明。“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对期货公司发生保证金缺口及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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