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2187077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颁布时间:2010-11-25发文单位: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养老服务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许多工作走在全省和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2009年末

2、,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3.2万人,占总人口的16.65%,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口达17.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19%,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老年人口

3、特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自主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为主体、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善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依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服务对象,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坚持完善体系。始

4、终坚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公办养老与民办养老、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四个并举”,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创新体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志愿“四种关系”,勇于突破、不断创新,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顾,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市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城市社区及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到201

5、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置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建设实现全覆盖,老年人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全市实现“9064”的养老格局,即老年人口中,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占90%;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占6%;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占4%。该目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内容,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三、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四)科学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并纳入

6、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五)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和实施计划。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市、区县(市)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做到规划选址明确、用地性质明确、建设时序明确、考核评价明确,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社区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

7、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当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社区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旧小区要充分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强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养老服务用房,可参照社区配套用房确权办法操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要认真规划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布局,依照功能定位和医疗介入程度的不同,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功能分类,合理布局。一般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接收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提供一般性生活护理服务,但不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

8、老人;护理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接收无严重疾病,需要提供护理服务但不需要提供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人;老年康复医院和老年护理医院主要接收除日常看护照料外还需进行康复治疗的患有慢性疾病的老人和部分残疾人;临终关怀医院专门接收年迈久病、弥留于世的老人。各地在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时,要兼顾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 (六)构建职能导向型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按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注册或按社区服务业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养护、康

9、复、托管、文化娱乐、配送餐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敬老院、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和专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分为由各级政府举办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我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定位和发展方向,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的基本养老问题。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且经济条件一般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此类人员的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

10、,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养老费用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七)加快建设乡镇(街道)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新建、改(扩)建工程,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12年,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转型,但仍保留敬老院牌子。 加快落实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理顺现有的人员和资产关系。认真落实乡镇(街道)敬老院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前,完成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供养机构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八)创新养老

11、服务机构兴办体制。政府在办好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鼓励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鼓励跨地区、跨区域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品牌好、效益好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道路。 (九)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逐步建立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经评估暂不符合享受国

12、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状况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机构养老服务。 (十)改革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定价机制。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市场接轨。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报财政、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自主经营,其收费标准可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并报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 (十一)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老年病护理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范围。 (十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与创新。要加快推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通过竞争

13、上岗、优化组合、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在重点解决特定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养老服务,从单纯的供养向供养、医疗、教育、娱乐、康复等一体化经营模式转变,实现“以院养院”,减轻政府负担。巩固提高国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国办养老服务机构中,除福利性、示范性、指导性机构外,其余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十

14、三)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机构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

15、务性质;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如违反上述规定,各级财政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十四)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当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点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前期报批的相关程序操作;在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做地)时,由市规划局按

16、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落实选址,明确由土地综合开发(做地)单位负责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老人服务。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 “十二五”规划,科学、合理、合法使用土地。 强化批后监管,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未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