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项目总工程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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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优秀项目总工程师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总工程师队伍建设,促进项目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范围:凡现任项目总工程师职务,且担任项目工程师时间少于三年(在不同项目任总工程师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任单项工程项目总工程师职务的时间超过该项目工期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工程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施工生产一线工作并符合推荐条件者,均可推荐评选。第三条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优秀项目总工程师(以下简称“优秀项目总工”)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第二章 推荐条件第四条 推荐人选必须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基本

2、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依靠科技、精心施工中取得优异成绩。第五条 推荐人选必须专业能力强。项目总体施工方案优良、工期可控、无技术失误和业主投诉,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推荐人选必须技术水平高。在担任项目总工期间,依靠科技,精心组织,精心施工,注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通过科技创新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确保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项目获得集团公司或以上科技成果。第七条 负责项目安全质量优。在项目施工和管理中,认真抓好技术管理,技术资料齐全,确保了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无事故

3、发生,标准化工地建设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奖励;在担任项目部总工期间,项目获得过集团公司或以上QC成果。第八条 负责项目人才培养多。作为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技术人才。通过导师带徒、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员工技术水平。任职期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取得了明显的人才效应。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1、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2、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3、项目亏损;4、发生重大技术方案失误;5、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第三章 推荐程序及资料第十条 优秀项目总工的推荐程序为:1、集团公司提出推荐数额和要求。2、集团公司工程指挥部或工程公司负责所属“优

4、秀项目总工的初选和推荐,报集团公司评选办公室。3、评选办公室整理相关资料并提交评选组。第十一条 推荐资料及要求:1、正确填写“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优秀项目总工推荐表”见附表,并贴二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2、详细事迹材料字数不超过3000字。3、推荐名单和推荐建议报告。4、被推荐人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各类荣誉的证书等复印件。推荐表、详细事迹材料和各类证书复印件均需单位盖章。以上材料一式2份,A4纸打印,并按顺序分别装订成册。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优秀项目总工”评选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各子、分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处

5、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共同担负。第十三条 对推荐为“优秀项目总工”的人选,应由评选组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1、 施工管理;2、 经济效益;3、 技术管理;4、 安全质量管理;5、 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第五章 推荐及评选程序第十四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为:1、推荐:各单位根据要求确定人选,报集团公司评选办公室。2、初评:集团公司评选办公室对推荐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并签署意见。3、考核: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初评合格的人选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4、评选:根据初评情况,向集团公司

6、评选组汇报,由评选组进行评选,经到会评选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确定人选。5、批准:根据评选情况,报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审核批准。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名额推荐优秀项目总工人选。对个别项目技术管理业绩突出,声望较高且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项目总工,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提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由所在单位报送推荐材料。材料报送时间为选拔年的六月上旬。第六章 推荐要求及奖励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指挥部仅负责推荐指挥部本级人选。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推荐的“优秀项目总工”人选,要做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推荐人选的业绩必须是近三年开、竣工的项目,并附两年内竣工项目的资料,材料要有具体数据。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推荐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第一管理者签署意见。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填写齐全。第二十条 在申报和推荐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隐瞒事实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并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获得“优秀项目总工”称号的人员,集团公司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彰,给以不低于8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办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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