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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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令)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作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核验认定并年检,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通过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

2、门对试验室进行初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核验认定。 附件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人员应经省组织统一考核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签署试验报告。 第三条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试验室的

3、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 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文件记录。 第五条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试验室报验时应提供试验室检验能力分析表(说明其检验内容、依据的国家标准、相应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及精度要求、检验的操作程序等)。

4、检验范围和内容超出已核验的范围和内容时,应申请增项。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一)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砂的检验内容为: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吸水率;石的检验内容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吸水率、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含水量; (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水泥的检验内容为:胶砂强度、胶砂流动、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内容为:坍落度、含气量、贯入度、容重、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 (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检

5、验内容为: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劈裂、收缩; (五)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内容为: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抗压强度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含气量、碱含量; (六)掺合料的有关试验粉煤灰和矿粉的检验内容为: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 第七条 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应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一)砂、石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二)水泥性能试验(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再加上:维勃稠度);(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6、检验内容数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五)建筑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检验内容为:屈服点、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及反复弯曲、焊网的抗剪强度;(六)混凝土外加剂(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七)掺合料的有关试验(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八)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试验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容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其它检验要求的管桩、市政、道路、桥梁、地铁、水利等工程或其它新型预制构件,检验内容按照图集、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由企业提供检验能力分析表,申报核验。 第八条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应有与试验室工作有关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指导书、手册和参考数据供工作人员使用。 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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