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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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

2、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

3、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

4、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4、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

5、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5、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

6、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

7、违法性。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 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 民法失效的时间: (1、新法直

8、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9、(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

10、、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

11、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

12、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管理等。2、 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

13、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

14、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 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 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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