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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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培 训 课 程,目录,产品功能与条款解析,产品推广工具介绍,投核保规则,推广背景与产品原理,产品推广背景,“祥瑞一生”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满足客户与股东利益需求,并为其作出高价值贡献。,高价值,产品推广背景,一、顺应监管导向,防控销售误导风险 防范销售误导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重点。2012年2月16日,陈文辉副主席在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各公司进行结构调整和产品转型,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降低销售误导的可能性。 终身寿险可以被看作终身型的两全保险,因此兼具风险保障与长期储蓄功能,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寿险产品形态,利于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二、满足

2、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提高产品价值 2011年公司新五年发展规划启动,提出了“打造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的发展愿景。因此,公司将不断开发能够体现寿险功能与价值的产品。 公司上市之后,作为公众公司,其价值利润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表现。因此,提高高价值产品占比利于增强公众信心。 终身寿险能为客户提供更长的服务时间,利于长期资产配置,现金流出较为缓慢,价值较高,符合公司发展对于产品结构进行优化的要求。,产品推广背景,三、客户需要功能强大的高价值的保障产品 从保险需求角度来说,每个人都需要意外、健康、养老、遗产规划等保障。兼具多种功能的产品能够从基本层面上搭建客户的风险防范体系。

3、 终身寿险利于家庭长期规划,符合生命周期;同时,作为保额分红型的终身寿险能够让客户保障额度增长,更利于长期保障。,产品推广背景,终身寿险原理,“祥瑞一生”是一款标准的终身寿险产品; “祥瑞一生”是集寿险产品功能之大成的保额分红型终身寿险; “祥瑞一生”包含终身健康保障与养老功能,利益更加多元化。,终身寿险,保额分红型终身寿险,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基本原理-定义,早给晚给,早早晚晚都得给,保

4、额分红型终身寿险的功能,终身分红。终身寿险的长期性能够将保额分红机制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终身寿险,2,3,4,1,终身保障。长及一生的风险保障,转嫁风险,减少忧虑。,遗产规划。终身寿险具有最明显的遗产规划功能。客户购买时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将资产留与后人。,长期储蓄性。通过时间累积与分红作用,保单现金价值不断增长,储蓄特性越发显著。,“祥瑞一生”升华终身寿险的价值,“祥瑞一生”可有效打消某些客户“不死不赔”的顾虑。通过附加功能,使终身寿险的灵活性大为增强。 1、通过组合特定健康险产品,增加重疾保障,雪中送炭; 2、通过明确的功能设计,可将保单现金价值适时转换为养老年金,增加可见利益。,终身

5、保障,终身 健康,养老 保障,遗产 规划,终身 分红,目录,产品功能与条款解析,产品推广工具介绍,投核保规则,推广背景与产品原理,祥云送福 健康长寿,瑞气盈门 养老无忧,一诺千金 终身守护,生生不息 代代相传,产品功能,产品功能,祥云送福 健康长寿 拥有35种重疾保障及可选癌症特别关爱金, 让您健康无忧,瑞气盈门 养老无忧 投保满10年且60周岁后可转换养老年金, 让您养老无忧,产品功能,生生不息 代代相传 保额分红,复利方式,一生拥有会长大的保障, 做好充分的遗产规划,一诺千金 终身守护 给您提供终身保障,且投保人享有保费豁免, 解除您的后顾之忧,产品名称,此款产品名称彰显浓郁的中国传统特色

6、,与中国五千年悠久的华夏历史文化非常契合,利于市场推广运作。 释义: 该计划由终身寿险主险与提前给付的重大疾病附加险组成,满足了客户对于终身身价保障、终身重疾保障的需求,同时具备了保险费较低的优势。,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简称:祥瑞一生) 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投保一年内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

7、费。 因意外或投保一年后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费豁免: 投保人于18-60周岁间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满10年且被保险人满60岁,保单现金价值可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条款解析产品要素,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摘要),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合同构成 2.投保范围 3.合同成立与生效 4.合同内容变更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合同终止,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1.保险金额 2.保险期间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单分红,三.您的权利和义务

8、 1.保险费的交纳 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合同效力中止 4.合同效力恢复 5.转换条款 6.减保 7.养老年金转换 8.保单贷款,条款解析,一.您与我们的合同,1.合同构成 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投保单、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释义:合同不等于保单,而是一整套资料。除上述必要资料外,还可结合各地监管情况收录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一.您与我们的合同,2.投保范围 2.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9、本保险。 2.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释义: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 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被保险人年龄(适用于单独购买,以组合 形式投保须与附加险一致): 一次交清,出生满30天65周岁 5 年 交,出生满30天60周岁 10 年 交,出生满30天55周岁 20 年 交,出生满30天50周岁 30 年 交,出生满30天45周岁,释义: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有保险利益的人包括: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10、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关系投保时,可提前向分公司核保人员咨询,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一.您与我们的合同,3.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释义: 合同生效须满足两个条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流程: 客户投保后,收费(高额业务除外)与审核并行,扫描投保单,自动核保,正常件签单承保后打印、寄送保

11、单问题件转人工核保,体检或生调后决定是否对该客户承保,承保但需要加费的,则通过人工收取差额保险费。 高额业务是指单张投保单基本保额超过100万元的投保业务。 (一)受理高额业务投保时,在核保人员审核同意承保前,不得预收保险费。 (二)高额业务涉及临时分保时,核保人员须进行再保呈报,待再保险公司同意分保后,方可收取保险费。,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1.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一.您与我们的合同,释义:在10天犹豫期

12、内,营销员需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并对说明环节中的遗留问题进行进一步解答以及及时讲解公司理赔案例,以保证客户在犹豫期内对产品树立信心,降低退保率。,4.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5.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5.3.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合同终止。,一.您与

13、我们的合同,释义: 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若干年后,客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同时给付终了红利。 一般情况下,保单存续时间越长,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如果过早退保,会造成保单利益受损。,一.您与我们的合同,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释义: (1)主要指退保(2)主要指合同满期或进行理赔(3)主要指因责任免除项导致的合同终止 以上三项的情况为平行并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同即终止。,1.保险金额 1.1

14、.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1.2.若主险合同已附加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险合同已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二.我们提供的保障,释义: “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为主附险共用基本保额。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主险的基本保额,进

15、行给付后,主附险同时终止。 发生附加险责任时,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交费轻松 身价高,二.我们提供的保障,1.3.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释义与信息补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2010年11月15日下发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95号)中规定: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16、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略) 六、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二.我们提供的保障,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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