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有效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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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篇一: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第一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多少天后认为工程合格?这个时限没有明文规定,一切根据双方约定而定。但假如双方签订的是示范文本,则示范文本的规定是这样的: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

2、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篇二:一般工程施工合同书XXXXXXXXX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单位:甲方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加强协作,相互促进,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如下条款,须双

3、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二、施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为 20XX年11月 11 日,竣工日期为 20XX年11月15 日。三、工程数量及造价:以下工程量为图纸暂估量,竣工结算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四、甲方责任条款:1、乙方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且具体实施人员也符合资质要求,并具备实际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甲方提供基层的平整度、标高、厚度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验收规程(DBJ08-225-97)的要求并负责向乙方做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3、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落实乙方机械设备的停放处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4、乙方施工完毕

4、交付甲方,甲方负责保护好路面;工程验收之前禁止一切车辆进入现场,否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5、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将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转包由任意第三人完成。否则视为根本性的违约,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五、乙方责任条款:1、乙方确认可以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和按照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DBJ08-225-97)施工,保证施工质量。若工期、用料、费用需要更改的,应当经过甲方书面许可。2、按双方协商的施工进度,安排机械设备和人力,保证施工工期。3、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文明施工、优质服务。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尤其是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则由乙方承担,除不可抗因素

5、外。六、付款方式:甲方将按以下程序向乙方付款(提供材料发票)。1、合同签订,机械、材料进场预付合同款30%,计:2、工程竣工,书面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3、如逾期支付,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1违约金。但甲方为付款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所占用的时间除外。七、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结束结清余款后自行失效。八、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由合同签订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九、本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XX年11月 8 日。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篇

6、三:施工合同范本XXXXXXXXXXX二级公路 X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合 同 文二一三年X月 云南普洱件工目 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附件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合同谈判纪要 廉政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民工管理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中标通知书调整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册装订)新增项目单价编制规定 经公证的乙方授权委托书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 同 协 议 书XXXXXXXX(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XXXXXXXX公路X合同段(土建工程)已接受XXXXXXXXXXX(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7、:1.合同段划分及工程范围:XXXXXXX公路X合同段(土建工程)路线全长XX公里,施工里程为KXX+XXXXX+XXX,公路等级为X级,设计时速XXkm/H,路基宽度XX米。工程范围:X合同段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梁、涵洞、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等(不含交通工程)。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补遗书; (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9)调整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3.

8、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XXXX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XXX,承包人项目总工:XXX。 6.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计划工期: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施工期30个月(计划开工日期: XXXX 年 X月XX日,计划交工日期: XXXX 年X月XX日),缺陷责任期XX个月,保修期XX个月。10.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内容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20XX年(盖章)月 日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地址: 邮编: 电话:日期:20XX年(盖章)月 日篇四: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

10、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喻孝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要旨20XX年1月22日,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孝

11、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XX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XX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 20XX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

12、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XX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XX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XX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

13、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本案的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最低保修期限的,以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质量保修期,若在保修期内,义务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是否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保修金部分的工

14、程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因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虽然被告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1年,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

15、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案件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XX)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浙金民终字第357号三、基本案情20XX年1月22日,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喻孝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其经营的义乌市樱菲文体用品厂的厂房、综合楼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XX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XX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20XX年12月4日,该工程由义乌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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