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当事人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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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当事人为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验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

2、价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

3、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2、勘察、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

4、责任。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设计人应当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二、 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产品中的过程,是将设计文件付诸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中心环节。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

5、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

6、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7、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

8、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邢万兵)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

9、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词】法人资格 合同当事人 委托授权 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施工

10、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

11、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

12、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具体而言,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有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格的建筑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建筑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无权进入建筑市场。也就是说,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应当是法人,还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工程总承包的施工企业,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

13、质。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三、无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对外签订发承包合同的现实反映所谓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是指工程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发包或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或发包单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2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与相对人签订发承包

14、合同的情况,当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由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合同的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即便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也往往也因主体不合格而判决合同无效,因此,正确界定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是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效力的关键。一个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发承包合同,必然会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笔者认为,此时的建筑企业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建筑企业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如果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发承包合同,可适用民法中代理与被代理的相关原理进行处理。如甲系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一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定

15、了一份租赁合同,后甲在使用完该租赁物之后拒不向丙交纳租赁费,并且乙公司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乙公司该承担如何的责任不仅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实践上的做法也不同。如何认定相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企业法人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该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是企业法人针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施工项目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法人在工地现

16、场的代表机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但如果拥有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其与建筑企业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建筑企业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权的人。此时, 3认定合同当事人的关键就是企业为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约定的委托权限。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发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后果的行为。委托人的行为后果亦由委托人承担,即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被委托人)与企业(委托人)之间是内部关系,企业在该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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