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审计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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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审计费篇一:工程结算审计合同工程结算审计合同委托人:XX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受托人:XX联华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XX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某镇XXXXX科技园地面附属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甲方委托的某镇XXXXX科技园地面附属工程造价审计,因无施工图纸、没有现场签证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离职等原因,故具体工程量以建设方、施工方、审计方三方现场实际丈量、共同签字工程量作为造价计算基础,审计单位以实测数据核定工程量。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1、具有良

2、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职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2、乙方造价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造价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三年;乙方负责人:乙方主要造价审计人员:3、乙方将营业执照、资质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落实情况;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和要求;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须支付任何费用。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复核

3、,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组织三方尽快丈量现场实际工程量,以利于乙方结算审计的开展。2、为乙方审计人员提供结算审计的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对现场丈量不十分清楚的,有权要求建设方及施工方相关人员及时前来核对,以求尽量保证工程量的真实。(二)乙方的义务: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2、审计原则: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工作。3、审核结算书编制依据符合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工程量计算准确且符合相关规定;工程结算取费正确。4、对出

5、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公平性负责。5、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提供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6、结算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结算审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7、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五、结算审计费用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乙方审减额 %。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六、付款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

6、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4、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XX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人:XXXXX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篇二:施工合同审计10个重点施工合同审计10个重点关注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文书,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鉴于合同条款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在合同的签订中必须保证内容的合法性

7、、全面性和严密性。但是经审计发现,不少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马虎草率,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涉及工程验收、计价时间、工程款结算、违约条款及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条款约定含糊不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有时往往因同一条款使双方产生歧义,造成在办理工程结算中出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差距,因此,审查施工合同签定的严肃性、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是投资审计工作重要的环节。结合投资审计工作实践,笔者粗浅地谈一下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审计过程中应关注的“十个重点”,以期抛砖引玉,取长补短。一、关注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实施者、受益者,是施工合同双方直接的行为主体。1、对发包

8、方主要应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如建设用地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列入国家(地方)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是否进行了招投标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有意向,自筹或配套是否真实等。三是看现场前期准备情况,即“三通一平”、形象进度等。它直接关系到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筹措等等方面。应当合理配置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尽量避免因前期工作安排不当引起工程索赔。2、对承包方主要应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誉度、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等,看是否是转包商或

9、 “皮包公司”。特别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或下属的工程处(队)是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基本指标,审计人员应认真地加以调查、分析和考证,并做出专业判断。二、关注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并最终交换的具体体现。1、审查合同价款填写的规范性。协议书第 5 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符合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07 号令第 11 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2、审查合同价款约定的合法性 。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

10、定的条款, 不但要求明确的“协议”,而且还要求具体的“确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所谓的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真正的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 号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 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及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的规定, 同时注意合同价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

11、投标书相符。三、关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条款看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填写是否准确;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填写是否详细;双方不能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时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等项的填写是否清楚、明朗。四、关注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款审查填写的第 23 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否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之一,约定一种写入本条款。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把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采用绝对值法。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

12、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是可调单价还是可调总价、调什么及怎么调的问题。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明确工程量计量规则和计量程序,酬金的计算方法以及材料价格的确定依据。 同时,在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还应明确变更项目如何计算。五、关注工程预付款条款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预付条款,应重点审查填写的第 24 条款是否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07 号令)第 14 条和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 条规定的内容。 检查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计算是否结合了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 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是否界定,约

13、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是否明确。六、关注工程进度条款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进度款,填写第 26 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 286 条、建筑法 第 18 条 、建设部 建筑工程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5 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15 条规定的内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审查预付工程款的合法性,看是否有超付工程款的情况。七、关注材料设备供应条款正规的施工合同第 27、28 条款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

14、、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此外, 双方还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如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八、关注违约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是督促甲乙双方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是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 要审查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是否真正起到了制约作用。看合同第 35 条第 1 款中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 24 条(预付款 )、第 26 条 (工程进度款 )、第 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是否具体。 合同第 35 条第 2 款中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 14 条第 2 款、第 15条第 1 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

15、体违约责任是否具体。违约金、赔偿金约定的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要求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争议。 还要考虑其它违约责任是否作了约定和明确。九、关注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一般合同中都应注明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和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第37条款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两种,只要双方同意可任选其一,并达成一致意见, 否则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当事人应当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合同第 38 条对分包的工程项目作了严格的限制,确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十、关注补充条款需要补充新条款或条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 49、50。 审查补充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坚决杜绝“阴阳合同”。: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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