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作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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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作废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于: m校 园生活 :)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

2、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作废的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因此,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

3、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XX)邵东民初字第238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邵中民三终字第19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XX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7800万元。20XX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

4、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柱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简称“乙方”)签订1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经理部八施工区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失效或终止的情形;二、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是否生效及得到履行。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领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在工程竣工后,在建设方领取的工程款均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领取及结算的,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在原告将八施工区的资料转交后,

5、应视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在八施工区的D3、H栋房屋自施工起至竣工期间,不存在终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或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在履行过程中未得到履行,该通知未生效。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

6、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现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XX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禹建芳请求确认与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失效。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于20XX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和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7、,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宇泰建筑公司虽然于20XX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作废的通知,但该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禹建芳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宇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而是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因此,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自始至终不存在失效和终止的情形。而宇泰建筑公司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系内部承包工程,案外人

8、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禹建芳代表宇泰建筑公司直接与其结算及领取工程进度款。因此,宇泰建筑公司已没有必要再向禹建芳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工程结算。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是正确的。上诉人禹建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9、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篇二: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

10、,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二、合同价款应注意: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

11、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

12、款。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

13、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八、违约条款应注意:1、在合同第款中

14、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2、在合同第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4、

15、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十、关于补充条款: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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