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解除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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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篇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备忘录致:XXXX公司鉴于贵公司近来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面临多起劳动争议纠纷,特就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析整理如下,供参考:一、 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处理劳动关系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二、 解除劳动关系的法条依据及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上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出现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导致劳动关系提前解除的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解除1、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法律分析所谓劳动关系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前提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1)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反面来说,该条是将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情形排除在经济补偿的适用之外。(2)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有必要注意以下事项:a、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b、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c、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d、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1、预告解除(1)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法律分析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这里,用人单位需注意,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有些内容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之间不能任意约定,如果违反则无效。例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对劳动合同的解除附加条件,该约定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中将被认定不存在法律效力。在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即时解除(1)法条

5、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6、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法律分析在该条规定中,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是国家用以保障公民在特定情形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一致排除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的约定是无法得到审判机关支持的,若劳动者出现反悔,其依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与劳动者进行该等约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少承担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承

7、担的风险。(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1、过错性辞退(1)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法律分析适用该条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条文,在这里着重并逐条进行

8、分析:a、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其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与职位的匹配度以及工作能力。而现实中,由于试用期短暂,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重视或疏于管理,造成录用条件缺失,导致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困难,甚至支出不必要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首先要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按录用条件进行考核。3)经考核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并保留好相关证据。4)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b、因违纪违章辞退。用人单位因劳动

9、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且有明确规定何为严重,两点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 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XX47号)(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

10、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即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c、失职辞退。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懈怠造成生产线停工,给单位带来违约损失的等等。适用该条

11、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由此,为减少劳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常见的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行为规范进行明确规定。d、兼职辞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外兼职,但是对劳动者在外兼职的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即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外兼职给其造成损失,可以做好以下风险防范的工作: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规定,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保留劳动者在外兼职的相关证

12、据,并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改正兼职行为;3)要求劳动者报告其就业状况,利用知情权解决劳动者兼职行为;4)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避免利益冲突条款的约定,限制劳动者的兼职行为。e、合同无效辞退。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交的简历中存在虚假内容,用人单位主张欺诈并欲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通常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有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且受该欺诈行为的影响,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目前,许多劳动者是通过

13、络(如招聘站、电子邮箱等)或者猎头招聘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简历,由于通过这些方式提交的简历存在着发件人不可确定、易修改等特点,如果争议发生,劳动者有可能会否认公司所持有的造假简历是由其本人提交的。针对这一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招聘时,要求劳动者在打印版的简历上签字,声明该简历为本人提交,并承诺所有内容均为真实、有效、准确的。另外,在实践的审判活动中,部分仲裁员和法官会关注劳动者简历中的虚假部分是否影响其在公司的任职,如果只是夸大了部分事实且不影响劳动者工作能力和技能,并且公司在劳动者入职后较长一段时间才发现其简历造假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仲裁员或法官有可能不认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合

14、法的。f、被追究刑责辞退。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篇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类型核心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由法律快车xx为你整理分三大步解读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大种类双方协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阅

15、读导航】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正文】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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