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103482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59 大小:63.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9页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确认合同无效.doc(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如何确认合同无效篇一: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0号东923房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20XX年12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XX年8月3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者将广州市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后者,而

2、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座落在该地块范围内。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12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对该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动工开发;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7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建设工程量。”20XX年10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核发穗国用(20XX)第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XX年11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20XX年11月25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穗国土交易(20XX)第10048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成交确认书,确

3、认该地块使用权由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竞得。20XX年12月13日,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XX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XX)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XX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20XX)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穗国用(20XX)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金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XX年12月19日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上述复议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萧仕北、程佩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XX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驳回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时,对涉案地块的开发不符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2条的规定。其递交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委托书上填写了“拆迁面积28000,已拆迁安置36户,拆除了约2887

5、。”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缴纳。曾昭抗系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系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曾昭抗也系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曾昭抗即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就涉案地块的开发进行招商。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20XX年7月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请示,“鉴于我公

6、司现经济困难情况,无资金能力自行开发发展我公司名下高第街项目及其用地我公司决定一1300万元人民币把本项目及其用地以挂牌转让形式转让给正恒地产集团公司(香港)。”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地块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恶意串通,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涉案地块上,被告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

7、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二O一一年 月 日篇二:合同无效的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典型案例 加入时间:20XX-7-19 9:40:26 长沙律师 点击:83 确认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二、恶意串通、损

8、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买卖合同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界定了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范围。篇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10、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

11、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合同纠纷,则表现为借款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等因素而因其的纠纷。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将借款合

12、同纠纷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借款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即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在我国,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主要是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4、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的拆借关系纠

13、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银行于20XX年7月3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6、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颁 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

14、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 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7、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从1998年开始,国家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金融三乱”问题,开始进行坚决的清理和整顿。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乱”过程中的乱集资问题。综合上述借款合同的类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由此产生的借款纠纷为金融借款纠纷。金融借款合同效力认定借款

15、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原则上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即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商 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较多的强行性 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有大量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强行性词语。违反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属于合同法地位五十 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的影响。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中也未对此作 出规定。至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真实情况”的规定,是以借款人的 义务作出规定的,而不是贷款人的义务。从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