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101909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56.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篇一: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1994年8月24日)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1994年8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

2、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备。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基本具备。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业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

3、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现就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具有较好改革环境和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如广东、海南、福建、上海、浙江、北京、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等省(直辖市)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天津、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广西、江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到1995年底,应有80以上的企业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其他省要力争在1996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

4、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二、国家重点行业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本行业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支持直属企业的改革,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及时研究实施劳动合同制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其直属企业具备改革条件的也可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出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同时,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起集体合同审查

5、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办法。四、有关政策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

6、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3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4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

7、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各地在制定方案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反映。篇二: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DOC格式)范本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8、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

9、订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

10、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第十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三: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有限公司

11、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合理配臵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全体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确保劳动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劳动法、福建省闽政(1994)16号关于我省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意见,结合实际,特补充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第二条、现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工人。第三条、实施细则执行以后新招收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以及外单位调入的职工)。第三章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第四条、公司,公司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12、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公司内部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便于公司对职工的管理和保持职工的相对稳定,合同期限分为:(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分别为:1、短期劳动合同13年;2、中期劳动合同510年;3、长期劳动合同10年以上。(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下人员应约定试用期:1、新招收或录用的职工;2、外单位调入职工;第六条、公司依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和职工对不同岗位的熟练程度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下列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1、经

13、培训考核不合核,不能独立上岗工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2、因劳动纪律松懈,有违章违纪行为,现实表现较差,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3、竟聘上岗落聘待岗人员,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4、非关键岗位或非技术工种且自愿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可签订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下列职工可签订中期劳动合同1、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2、85年7月1日以后进厂的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可签订5年以上10以下期限劳动合同;3、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及外单位调进的职工,第一次可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4、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14、的职工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5、经过技术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行车工、电焊工)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三)、下列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公司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属于公司引进的特殊专业人员,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3、8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职工,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5、男年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女年满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又无明显的违纪、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可签订长期劳

15、动合同。6、取得高级技工以上等级的工人,以及在重要和关键岗位上的生产技术骨干,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7、被评为公司级劳动模范以及地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经同级工会确认的),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9、职业病患者或因公(工)伤、残、医疗期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部份劳动力;因病医疗期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可坚持原工作或重新调整的工作的职工或签订长期劳动合同。10、办理内退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四)、长期病休的职工,维持现状暂不签合同,待医疗期终结后,再签订合同。第七条、对不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