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101694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66 大小:74.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doc(6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集体所有制门面买卖合同篇一:土地出售协议书(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出售协议书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身份证号码:_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身份证号码:_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 乙方同意将位( )村的土地,卖给甲方( )使用,,双方达成具体协商如下:一.:乙方本着自愿购买甲方土地原则,购买其土地位于 ,面积共平方米,约 亩。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

2、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

3、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土地总面积为_平方米(大写: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地块属集体所有性质,在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前或过户前甲方及甲方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进行再收费、闹事、勒索、索回、敲诈,需要转为国有土地性质或过户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

4、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

5、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以上是作者去年购买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编写的出售协议原搞(未修改)仅供参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建筑物时建议您每天拿相机照个相(以防不测留个证据),照片就记录着您的建筑物成长的过程另外您买沙子水泥的这些票据都要留存好(以防不测留个证据),上述条款可以增减可以调换位置。因为必竟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的话那直接过户就OK了,可是集体土地不允许过户,没办法本人自己编写了以上条款,仅供有诚信之人借鉴,谢谢。篇二:门诊部转让合同的案例孟庆云与公司1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二中民终字

6、第06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庆云,男,193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顺义区66055部队医院。委托代理人吴风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默0X,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公司1,住地址:0。法定代表人梁2X,经理。委托代理人陈3X,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地址:1。委托代理人张4X,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2。上诉人孟庆云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分中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7、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XX)丰民初字第19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庆云的委托代理人吴风涛、默0X及被上诉人分中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3X、张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云在一审中起诉称:20XX年8月13日,公司1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中寺二公司)以“燕竹医院”主管单位的名义与孟庆云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由孟庆云租赁承包“燕竹医院”,双方约定每年承包费为15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分中寺二公司要求孟庆云替原承包人补缴拖

8、欠的30万元租金后方可经营,于是孟庆云在支付了半年承包费75万元后,又额外交付了30万元,共计 105万元。孟庆云支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相关费用后发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档案中显示,分中寺二公司并非“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实际开办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华侬物资公司”。也就是说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分中寺二公司无权作为其主管单位与孟庆云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更无权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但分中寺二公司却隐瞒了该重要情节,明显具有欺诈意图。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医院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故无论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是否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鉴于上述原因,双

9、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孟庆云认为分中寺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孟庆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双方20XX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分中寺公司返还孟庆云105万元。被告分中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孟庆云所述与事实不符,分中寺公司是北京市华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侬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华侬物资公司是北京燕竹医院(以下简称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分中寺二公司是分中寺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华侬物资公司、燕竹医院的管理单位;20XX年7月,分中寺二公司与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奥斯康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规定每年租费150万元。截止到20XX年6月底,北

10、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指派王鑫管理的燕竹医院欠租费140万元。20XX年7月,经分中寺二公司同意,王鑫与孟庆云达成口头协议,将燕竹医院5年经营权及燕竹医院所有财产的使用权以200万元转让给孟庆云,并解除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分中寺二公司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同时由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重新签订租赁承包协议。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孟庆云先后以存折方式向王鑫支付29万元定金、以现金方式向王鑫支付40万元,且直接将存有35万元的借记卡交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用于支付王鑫所欠燕竹医院承包租赁费用。同时于20XX年7月17日按照约定向分中寺二公司交了下半年度6个月的75万元承包租赁费,孟庆云并表示抓紧时间把所剩

11、转让费76万元直接交到分中寺二公司财务室。20XX年7月13日,孟庆云到燕竹医院正式办公。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孟庆云交了30万元并表示将剩余46万元想办法还上。即日起,孟庆云主持燕竹医院全面工作。20XX年7月至8月间,分中寺二公司委托周德顺、张景玉与王鑫委托的姜晓丽、张群智、施淑艳和孟庆云、孟庆云指派的陈姝伊等办理了与燕竹医院有关的交接手续。8月14日,为尽快履行完毕三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达成了书面协议书,并经王鑫和分中寺二公司等签字后交予孟庆云,待孟庆云签字后进行交换,但孟庆云至今未交换。虽然孟庆云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没有

12、签字,但他一直按三方口头协议精神履行着合同。20XX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孟庆云在未通知分中寺二公司的情况下,在支付全体员工半个月工资后,突然撤离了燕竹医院,致使燕竹医院陷入混乱。为减少孟庆云突然撤离燕竹医院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造成的实际损失,安抚全体医院职工,分中寺二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安排燕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周德顺进行临时管理。20XX年9月3日,丰台区卫生局因燕竹医院混乱给单位下了整改通知书,使燕竹医院名誉上受到了很大损失。同时于20XX年9月10日函告孟庆云,要求孟庆云妥善解决燕竹医院的相关事宜,但孟庆云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孟庆云私自撤离燕竹医院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

13、于孟庆云的违约行为,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及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孟庆云承担。我们提出反诉要求孟庆云继续履行20XX年8月13日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支付46万元欠费,支付自20XX年8月16日至今的水费元,电费25 368元,医护人员工资179 600元,药费21 元,消耗品3万元,社员工资17 400元,汽油油费300元,保安费7500元。孟庆云针对分中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本身在法律界定上就很含糊,孟庆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燕竹医院的相关手续,而且最关键的是合同是违法的,医院是不能承包的,关于细节性的问题很含糊,所以孟庆云认为认定合同无效是合情合

14、理的,孟庆云、分中寺公司、王鑫在谈论医院的经营承包问题时并不是一起谈的,王鑫说以200万元将医院的所有权转让给孟庆云,而分中寺公司却说是承包,分中寺公司突然强调王鑫转让的所有权不可能成为孟庆云个人的,当时没有办法,孟庆云说王鑫的事情先放下,但是分中寺二公司说可以签订协议,孟庆云继续经营,但王鑫还欠一部分债务,孟庆云必须交纳王鑫欠的钱,所以孟庆云共计交纳了105万元;第二项反诉请求支付46万元的房租费,这46万元是孟庆云代替王鑫偿还以前拖欠的费用,首先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孟庆云有代替王鑫偿还费用的约定,之前的30万元,孟庆云之所以代替王鑫交纳是因为想履行合同;关于水、电费,孟庆云实际进场的时间是8月

15、16日,按照分中寺公司在反诉书中提到的事实,孟庆云是在20XX年8月30日退出医院的,实际进驻了14天,即使发生了水、电费孟庆云也只支付这14天的;关于医护人员的工资,孟庆云从8月16日进场,到撤出才14天,所以没有义务承担2个月的工资;医护人员跟孟庆云是劳动合同关系,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的方式主张工资,分中寺公司没有义务替医护人员主张工资;分中寺公司所主张的药费款都是8月31日之后发生的,这显然跟孟庆云没有任何关系;社员工资问题,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孟庆云没有义务承担;油费也不应该由孟庆云承担,保安费75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哪方有义务承担保安费;关于分中寺公司提到的200万元的转让费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转让权,孟庆云不是突然撤离医院的,已经跟分中寺二公司沟通过多次了,说这种模式无法继续经营,所以才在8月30日撤走的,孟庆云撤离后,周德顺又继续接手了,据孟庆云了解分中寺公司又将医院承包给别人了。查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