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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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篇一: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总则 管辖与参与人 仲裁组织 证据 申请与受理 调解和仲裁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简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

2、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合同纠纷,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管辖与参与人第七条 合同纠纷案件由发包方所在地乡(镇)仲裁委员会管辖;乡(镇)仲裁委员会对标的较大、案情复杂的合同纠纷,认为需要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以报请县级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申

3、请仲裁。第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第九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案件的处理。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他人代理后,当事人参与纠纷处理的资格不变。第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答辨、反请求和变更请求;(二)委托律师和他人代为参与处理;(三)申请回避;(四)申请保全措施;(五)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六)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七)履行调解书或仲裁裁决。第三章 仲裁组织第十一条

4、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过考核后,并持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仲裁员证书,方可取得任职资格。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原单位应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2名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名组成仲裁庭进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主持调解和仲裁。第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5、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并将决定告诉当事人。仲裁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公正裁决。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二)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三)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章 证 据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

6、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记录。第十七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需要技术鉴定的事项,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单位应依照委托事项,鉴定标准出具鉴定报告。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侵权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

7、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二)申请人必须是与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五)未超过申请时效;(六)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四)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日期。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

8、人;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通知书发到被申请方;被申请方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六章 调解和仲裁第二十四条 调处合同纠纷案件前,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9、然后解决合同纠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应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可以由仲裁员1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二十七条 调解成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篇二: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文件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文件万农仲裁20XX 1 号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

10、纠纷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管理 办法(试行)等意见的通知万州区土地纠纷仲裁庭、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现将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程序(试行)、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流程、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规则、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纪律等五个文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从事农村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同志和村干部学习,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上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办公室(地址:万州区上海大道2号4楼,电话:58569555)

11、特此通知。附件:1.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程序(试行)2.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流程3.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4.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规则5.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纪律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区农办,区农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农机局。 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2月28日印(共印8份)附件1: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程序(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提高农村承包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程序(试行)。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一) 受案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因农村土地承包和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员、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以及因其他公民或法人侵犯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二) 管辖范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地域管辖,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全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级别管辖。万州区农村

13、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授权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管辖本区农村土地承包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二、仲裁原则1.公正、公平、平等的原则;2.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5.纠纷难以及时处理时,应先恢复生产的原则。三、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双方的仲裁协议或一方的仲裁申请;(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申请。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由他人代写,申请书必须用统一的标准文本)。3.立案受理。承办人审查申请人申请请求是否符合受理

14、范围和管辖权。(1)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七日内立案受理。同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2)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及时通知当事人。(3)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二)审理前的准备1.告知申请人答辨权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2.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签收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受理申请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签的,承办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情况。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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