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094000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75 大小:83.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5页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7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履行买卖合同纠纷履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铭照,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新虹三街4巷2号,系南海市桂城旺旺海鲜酒家(下称旺旺海鲜酒家)的负责人。诉讼代理人罗红宁、徐继超,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锡祥,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约西畔村91号。上诉人谭铭照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是旺旺海鲜酒家与黎锡祥之间的

2、买卖合同纠纷,旺旺海鲜酒家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谭铭照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因此,本案应由旺旺海鲜酒家的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于黎锡祥提供货物给旺旺海鲜酒家,旺旺海鲜酒家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旺旺海鲜酒家,但旺旺海鲜酒家作为独资企业,其债务依法应由投资人谭铭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谭铭照可作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现有的证据看,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管辖。原审被告谭铭照的住所地在原佛山市城区,故原审法院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谭铭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谭铭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用电合同纠纷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公司)诉被告大庆福利油脂化工厂(以下简称福利化工厂)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油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福义

4、、李向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利化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油公司诉称,被告福利化工厂从1998年至20XX年5月,一直使用原告的生产用电。原告的下属单位采油一厂收费大队虽经月月抄表,月月催要电费,但被告不能偿还。所欠电费已达元,给原告的下属单位造成收费工作的困难。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电费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福利化工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从1998年1月至20XX年5月,原告油公司应收被告福利化工厂电费元,期间,实收电费元,另外,被告福利化工厂以车台班的形式抵1999年欠电费款28

5、420元,所以至20XX年5月,被告福利化工厂实欠原告油公司电费元。原告下属采油一厂油田资源收费大队每月派人去被告处抄表,被告厂长付永明或副厂长于波分别在抄表篇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介绍】20XX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20XX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

6、及实际付款情况。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争议焦点】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律师点评】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XX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XX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

7、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

8、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XX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

9、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

10、吃亏,比如: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京城著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 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移动电话:13911906926 (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 邮箱:z

11、hangrencang欢迎来电来函咨询,本律师团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篇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

12、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

13、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原告A公司诉称:20XX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XX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XX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

14、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XX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原告A公司是韩国法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适用法律作出选择,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合同

15、履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故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出资不足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真实合法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遵守关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将所欠货款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三)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A公司以B公司的股东伊莱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C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