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三年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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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通三年合同篇一:中国联通协议甲方(客户):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用户,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入要求及业务办理(一)甲方办理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监护人签章的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仅限外籍人士)等;2、单位客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原

2、件、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3、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应该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担保手续为预付款(预付款)方式或本地公民、单位提供担保。本地公民、单位提供担保是指由乙方所在北京市的公民、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应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选择预付款(预存款)方式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点缴纳不同业务规定的最低额度预付款(预存款)。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预付款(预存款),到乙方营业点办理相关手续。(二)甲方

3、应使用国家给予入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三)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缴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监护人签章的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四) 甲方采用担保人方式入的,办理过户时,甲方须提交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文件 ,说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要求终止担保。新机主应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的条件。(五)如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经办理各类业务的,如甲方提出异议,代/经办人应

4、承担相关责任和因办理业务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交费期限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套餐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套餐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逐年自动顺延。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可更换套餐。(三)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资费标准。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

5、与乙方达成一致的,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未付款项后协议自动终止。第三条 客户权益(一)络服务1、乙方在现有技术下的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讯服务。2、乙方提供的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一) 甲方应保证入、变更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 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登记资料不完整或有变更的,应及时到乙方自有实体营业厅进行资料补全或变更手续,否者影响客户后续办理业务。凡因甲方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收到乙方发出的用户认证信函以及其他业务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发现因甲方未登记身份信息、登记身份信息资料失

6、实或甲方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正而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利制甲方使用或者暂停、终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二) 如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以冒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办理入手续的,乙方有权利不为其提供服务;已签订的入协议如发现本条前款涉及的证件问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三) 甲方使用固及宽带业务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自行更改其使用性质。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络进行任何经营服务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四) 甲方退时,甲方租赁或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

7、,应归还乙方或按照甲方双方相关约定处理。(五) 乙方在受理业务(服务)后将进行线路资源核查,对于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在乙方告知甲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缴纳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责任。(六) 甲方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前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七) 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话费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八) 甲方发送违法及其他违反公序

8、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乙方有权依据接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九)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通信卡密码丢失、锁卡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通信费用。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的丢失引起的损失、守约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一)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

9、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须知)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 甲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2、 甲方自行安装未取得入许可、可能影响络安全或络服务质量设备的;3、 甲方以担保等方式取得号码使用权的,如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的;4、 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

10、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使用权的;5、 该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6、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电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七条 争议解决有关协议争议,双方可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11、执一份,自业务受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逐年自动顺延。为本协议受理业务,甲方还领取了所办业务如下协议(须知),已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其作为本协议附加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篇二:联通合同中国联通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与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移动新建土建工程(第一项目部)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中国联合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承包人(乙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时间: 20XX年5月签约地点: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目 录第1条 合同第2条 当事人第二条定义及说明第三条工程概况第4条 发包人项目代表第五条承包人

12、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第六条施工监理第7条 承包人工作第八条开工延误第九条暂停施工第十条竣工日期延误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第十三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第十四条 材料的供应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保修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处罚第二十条 争议与仲裁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附件一 施工费用明细表附件二 商业行为准则附件三 施工安全协议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发包方(甲方):中国联合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营业场所: 锡林浩特市额尔顿北路107号 负责人:丁海荣承包方(乙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13、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1638号 法定代表人:宋彦国发包方(甲方):中国联合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呼和浩特市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发包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承包方(乙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承包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14、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20XX年移动新建土建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定义及说明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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