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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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篇一: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建筑纠纷常见的一种纠纷,在调解、仲裁。诉讼的解决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法律依据,法律快车xx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中节选整理了最全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件违法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示公平的,应予撤销。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是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迟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3、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9.工程结算鉴定结构已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10.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1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质检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

4、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1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区别和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续建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性质。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1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

5、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1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15.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未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定为由,否定双方认定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得到支持。16.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认定工程造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准,而不应仅以鉴定结果为准。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6、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20.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2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利息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当从当事人主张之日起算。2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审计机关

7、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并非最终决算依据,法院应对审计结果依法审查质证,并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对承担单位并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在诉讼中法院对已经形成的审计结果应作为诉讼证据进行审查,能否采信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当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与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2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知道受托方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

8、结算期限,承包人并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25.由建设的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配合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收费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效力高于有关规章规定的取费标准的效力。26.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就开始使用工程,应当自其开始使用工程之日起计算利息。27.发包方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点击律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

9、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点击律技术团队研发的同名互联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普通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已经获得交通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发展历程20XX年10月,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20XX年1月,第三方互联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点击律” 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20XX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20XX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主营业务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

10、客观的第三方互联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公司产品一:查律师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二:查企业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

11、,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50300元及利息XXXXX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XX年10月30日,共计XXXX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为老乡关系。20XX年10月,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项目任务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227900元,被告于20XX年9月13日结算当天

12、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此款在20XX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写好欠条的当天,被告付给原告3万元,但到20XX年11月30日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XX年春节期间向原告汇款5万元,但仍欠原告万元。在施工期间,原告又为被告做了保温工程,保温工程款为24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综上,被告XXX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此 致XXXXXX人民法院附

13、: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具状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2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民 事 诉 讼 状原告:刘世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8日,四川省三台县人, 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08286154 ,电话:013508104329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家祝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成都市金堂县成金大道2888号 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昕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综合楼D座6楼(现住所地:8楼)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万元。

14、二 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三 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承担办法由法院判决。 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原告刘世荣与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威达公司”)商议,决定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向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金发展公司”)承揽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工程施工,双方商议后确定了如下几条意见,并于20XX年8月19日补签了内部承包合同书:(一)成都威达公司同意原告刘世荣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运作“成金发展公司”的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施工。(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后的一切经费开

15、支,包括“保证金”和工程垫资均由刘世荣承担。(三)刘世荣向成都威达公司支付工程造价8%的管理费,公司承担提供资质、代收代支工程款、代缴税费等工作,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理想,则管理费可延期支付。(四)刘世荣自行组建工程项目部,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及实际管理能力,项目按规范化运作管理。(五)项目部经营自负盈亏,一切损失威达公司均不承担。 20XX年1月10日及同月12日,刘世荣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等方式,分两次向成都威达公司缴纳了200万保证金,威达公司收到该款后,于20XX年 月 日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待核实)的形式向成金发展公司缴纳了200万元保证金,后来,刘世荣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成功中标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工程施工,并于20XX年3月31日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号:20XX0520-1。合同签订后,成都威达公司于20XX年4月18日发出了关于成立“怡静湖二期项目部”的通知和关于“刘世荣”职务任命的通知等两份文件,刘世荣随即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了项目部,开始了“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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