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买卖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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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买卖合同范本篇一:基金交易服务合同范本基金交易服务合同范本甲方:_基金帐号:_(首次开户不填)直销交易帐号:_乙方:_为了规范乙方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传真交易申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 传真交易及服务内容1.本合同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即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客户。“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帐户,交易帐户并签署本合同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2.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和变

2、更联系方式。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2.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且该帐户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3.甲方办理申请认购或申购业务的,不迟于乙方直销投资者交易指南所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认购或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帐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6.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3、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4.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及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

4、易帐户卡复印件。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期内为9:3016: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6.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7.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

5、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站或亲临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10.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五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6、。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第四条 保密事项1.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篇二:基金购买合同书基金购买协议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行:目 录 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1)甲方出资人民币_(大写),认购乙方发起设立的基金_份,基金每壹份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投资者 身份证编号 于 年 月 日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的公司唯一资金账户 310066331018010015689 汇款 ,入帐资金为 (大写)元整,该笔款项用且仅用于购买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已由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妥。有效确认购买合同编号为第 号,当日该基金交易价格(基金净值)为 元,此次申购费费率为 %,有效确认购买份额

8、为 (大写)份整。(2)投资者现住址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3)本基金投资者承诺该笔投资资金为正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有不实,资金不正当引起的一切风险均由投资者本人承担。(4)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润为基金盈利后净利部分30%比例的投资报酬,当且仅当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募集到的客户资金盈利后才可提取相应报酬(提成对象为基金净值价格高于1元部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润分成比为三比七,基金未盈利状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权提取任何管理报酬或投资报酬。(5)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区A股市场股票,不进行中国大陆以外境外投资市场投

9、资,当且仅当中国A股进入熊市市况时,才允许公司资金仅为保值目的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且期货资金建仓比例上限为公司账户总资金的2%比例,投资目的仅为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不得以追逐投机利润为投资目的。(6)投资者投资的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一切市场投资风险,,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受托人勤勉尽责进行基金运作管理,对基金投资人不承诺任何保本或保底收益。(7)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运作周期,仅允许年底一次基金分红、提取公司账户资金行为。其他时间投资者不允许赎回或退出,投资者进行本次投资行为,签署本基金购买确认合同视同

10、遵循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该条基金封闭、赎回规定条款。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在基金封闭期间要求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取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应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强行赎回时投资者总投资基金净值的10%金额作为违约赔偿。(8)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开立的唯一资金账户由六枚印章持有人监管,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掌握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总监何北湘掌握公司财务章。银行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章、最新客户和次新客户私人章、投入资金最大和第二大客户私人章。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由该六枚银行预留的银行印鉴持有人负责监管,并对

11、公司该唯一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向全体股东和全体客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以及其他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取得资金监管权的其他投资者)对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金安全出现问题时,投资者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国通缉外, 还同时享有对公司资金账户安全相关责任人的资金无限追偿权利,即可以永久性地向资金安全责任人无限追偿。(10)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除固定永久性监管人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外,其他取得资金监管权的投资者可能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变更。公司实际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以公司站信息披露为准,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

12、限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相关个人资料,投资者也有权利和义务及时获得该资料信息。(11)单独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议案表决时,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比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高的法律效力;单独关联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比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更高的律效力;同时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原则上必须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的议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2)根据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5)收取基金管理利润所得30%比例投资回报,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14、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行,如认为基金托管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15、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在基金托管行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行;(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2)依法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3)自本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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