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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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仲裁篇一:篇一:仲裁申请书(购房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电话*: 身份证编号:*汉族,住*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仲裁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

2、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

3、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

4、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 20*年 *月*日篇二:带有仲裁协议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房 屋 买 卖 合 同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

5、同遵守。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市_路_号房屋间,建筑面积_平方米售卖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_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

6、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 由甲方负赔偿责任。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

7、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导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

8、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争议的解决办法: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人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四、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十五、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立约人:甲方:_(签章) 乙方:(签章)_篇三:仲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申请人:xxx,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

9、,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攸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强远a栋13楼1301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0731-24257108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中心嘉园b1b2栋306 号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裁决被申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赔偿自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7月27日止的违约金元(计算方式:820XX%(1+50%)1229)。3、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中心嘉园b1b

10、2栋306号商品房出卖给xx、xx(系申请人的儿子和儿媳,两人已于20XX年6月19日在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前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价款为2620XX元。前合同签订后,因xx、xx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加上xx、xx当时的经济(支付)能力较差,无法支付购房所需款项,故在未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并征得被申请人同意退房的情况下,20XX年1月20日,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后合同)。后合同与前合同只是买受人(客户)姓名进行变更,合同中其他内容没有改变。显然是后合同对前合同进行了替换,并导致

11、前合同的及时终止(废除)。但受前合同在攸县房产局备案的影响,申请人签订后合同时只能以xx、xx名义支付首付款共820XX元(20XX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上是xx的名字)。同时,申请人也只能以xx、xx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额为180000元),并以xx、xx名义在该行办理了15年按揭贷款(20XX年3月11日-2026年3月11日)。要说明是,实际贷款人(申请人)与名义贷款人(xx、xx)对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的真正所有权,该行亦是完全清楚的。(20XX年8月23日,xx、xx与申请人xxx、xx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现由该行

12、留存。)20XX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含延期60天),将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在交房后365日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申请人。同时第十二条还约定,因被申请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现被申请人在将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期后申请人多次询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

13、由进行推脱,结果从买房到现在已有二年多的时间了,被申请人依然没有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此致株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XX年7月29日篇二:仲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申请人:XXX,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攸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强远A栋13楼1301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0731-24257108

14、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中心嘉园B1B2栋306 号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裁决被申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赔偿自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7月27日止的违约金元(计算方式:820XX%(1+50%)1229)。3、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出卖给XX、XX(系申请人的儿子和儿媳,两人已于20XX年6月19日在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前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价款为2620XX元。前合同签订后,因XX、XX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加上XX、XX当时的经济(支付)能力较差,无法支付购房所需款项,故在未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并征得被申请人同意退房的情况下,20XX年1月20日,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后合同)。后合同与前合同只是买受人(客户)姓名进行变更,合同中其他内容没有改变。显然是后合同对前合同进行了替换,并导致前合同的及时终止(废除)。但受前合同在攸县房产局备案的影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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