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042285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1.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doc(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院管辖权借贷合同篇一: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

2、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

3、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

4、法院则给予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院关于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

5、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如下:“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公司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但该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特别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公司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6、,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合同法第62条有关货币义务履行地点的规定。根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篇二: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问题若借款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合同纠纷

7、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但是对于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告知: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法律依据如下: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2、为了对合同履行地点在司

9、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XX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5号】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13483148400 0311-85042345更多资讯也可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lvshi361 或扫描下面二维码加关注

10、:篇三: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篇一: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问题若借款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 偿还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但是对于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1、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告知: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如下: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12、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2、为了对合同履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XX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5号】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

13、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13483148400 0311-85042345如何确定借款纠纷的管辖权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郑州奇先生来电咨询:20XX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我多次催讨未果,遂以借条为凭,于20XX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立即还本付息。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要求a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请问,有关借款纠纷的管辖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

14、庆超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级别而言,除非重大疑难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自不例外;就地域而言,管辖法院的确定与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等息息相关,本案作为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因此,判断a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关键在于a法院所在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

15、约定义务的地点。对于借款合同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故贷款方,即你所在的a法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并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篇三: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