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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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代理词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

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220XX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但在

3、20XX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

4、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XX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340)(12

5、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强制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

6、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政府强制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政府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

7、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陕西XX律师事务所年月日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本律师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20XX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 市 号的一套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为元,租赁期限至20XX年1月1日

8、止。20XX年1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与原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归还所租赁的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仍然拒不移交所租赁的房屋,也不缴纳房屋租金。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被告作为承租人依法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后返还所租赁的房屋。被告拖延至今仍拒不返还所租赁的房屋,依法应当立即返回房屋并据实支付所欠房租。三、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如所请。篇三: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代 理 词原告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律

9、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

10、甲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20XX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

11、同并于20XX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从实践上说,正如交房以交钥匙为标准一样,交还房屋应以腾空房屋交还钥匙为认定标准,被告如期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显然已完成交还房屋任务。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其状告被告违反合同不交还房屋,无非是想侵占被告的押金和攫取其他不当得利。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12、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在合同第十条第五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该条规定显然属于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而未作合理说

13、明,该条款并不生效。三、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根据交易惯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押金也应同时返还。如存在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款可在押金款中扣除。本案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房屋设备设施遭受人为损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此主张。因此,原告应退还押金款给被告。四、被告不应承担20XX年1月4日至1月31日的房租。被告在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主张被告承担其房租损失2600元毫无依据。如前所述,被告已于20XX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也提到20XX年1月4日双方已到办理房屋交还手续阶段,显然此时房屋已经腾退,并且根据本案

14、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时,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留置物品,甲方对未经同意的留置物品有权作为丢弃物品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就算被告有物品留置,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该时期的房租,纯属空穴来风,不可能得到支持。即使因整理修缮该房屋产生空租期,那也是其合理的经营损失,跟被告没有关联性。四、原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原告先是借故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不退还押金,随后又编造被告“不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说法来法院起诉,其行为牵制了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扰乱了被告的工作和生活,导致被告发生了许多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的经济损

15、失完全由原告造成,理应由原告赔偿。被告已经就此提起反诉,将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以上代理意见,我们敬请法院能够给予支持为盼!谢谢!答辩人:20XX年 月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争议的焦点,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基于合同对租赁房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为此,将被告出租的房屋承租下来,并着手开始布置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发觉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首先没法提供合同第6条第2款第4项约定的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及证件。这些约定都是被告继续履约的附随义务,若被告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将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完成装修,按期开业,等于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另外,被告也没有提供给原告适合放置备用电设备的场所,在原告装修过程中,被告更无法提供给原告足够经营使用的水和电,被告虽主张从未停过原告的水和电,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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