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买卖合同哪里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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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过户买卖合同哪里拿篇一: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考虑很全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该房屋

2、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包含在上述房屋价格中,不在另行支付价款。第四条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的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没有经济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因甲方不如实陈述告之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方负担处理衣服,与买受人无关。第五条 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

3、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 以上相关的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在_天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第七条 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第八条 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

4、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第九条 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第十条 甲方应告之直系亲属该房屋的所属权益归乙方所有,若与直系亲属发生产权纠纷,甲方属违约,按第七条赔偿乙方违约金。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

5、章):联系电话:见证人(签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篇二: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有哪些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有哪些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

6、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帮()篇三: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更名)房 屋 更 名 协 议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将永昌县东湖花园C区13号楼4#商铺现更名给乙方,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 甲方将自己名下的

7、商铺更名乙方;二、开发商处更改购房合同及交房后所需缴纳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年月 日篇四:房屋通过法院过户的两种途径房屋通过法院过户的两种途径一、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二手房,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引发的纠纷。20XX年10月初,范某经第三人介绍,与被告苏某、何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三方达成了买卖协议。随后,范某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与苏某夫妇一同到银行偿还欠按揭房款22万余元,

8、为此,银行注销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苏某夫妇将该房屋交给了范某后,补签了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苏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黄某办理房屋转让手续。黄某亦依据苏某的委托,在签订协议当日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给范某。范某入住该房屋后,为了居住的需要,重新装修了该房屋,并将该幢楼房的第一层出租给他人经营,每月收取租金。但由于签约之时,开发商尚未办理好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此范某无法将该房屋办理过户。纠纷由此引发,自20XX年5月份开始,苏某夫妇就如人间蒸发一般,没有再出现过,范某和第三人黄某也一直无法联系被告;20XX年6月,房地产开发商已办理好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苏某夫妇一直没有出

9、现,直至起诉之日,范某仍然无法办理房屋买卖的任何登记手续,范某认为苏某夫妇的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钦南区法院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苏某、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范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苏某、何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助过户手续,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范某与被告苏某、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苏某、何某协助范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报讯(记者刘杰

10、通讯员杨帆)见房价上涨迅速,董某卖房并拿到定金后,突然反悔不想办理过户手续,被买主宋先生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一审认定董某违约,需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今年3月28日,在中介的帮助下,宋先生看中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岭上村西海德堡小区的一套房屋,并和房主董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280万元。随即宋先生支付了定金,但董某突然反悔卖房,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宋办理过户手续。宋先生多次催促未果,认为当时房价上涨迅速,董某为了多卖钱而拒绝过户,因此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庭审中董某表示,他并非因房屋涨价拒绝卖房,但是未给出可信的理由。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董某在没有合理条

11、件的情况下,拒办产权过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判决他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二、确权之诉郑磊诉吴重凡财产权属案(确认房屋权属)(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初字第6945号。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郑磊。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重凡。委托代理人:蒋晓军,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代理审判员:冀东;人民陪审员:于桂兰。6审结时间:20XX年12月20日。(二)诉辩主张1原告郑磊诉称20XX年11

12、月15日,原告郑磊与被告吴重凡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郑磊使用吴重凡的名义购买诉争之房,房款由郑磊支付,产权由郑磊享有,吴重凡不具有实际的产权和使用权。协议订立后,郑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XX年3月28日,吴重凡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现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楼1层的101室、102室为原告郑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被告吴重凡辩称不同意郑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郑磊不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因为吴重凡是20XX年9月5日与北京中海信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内售契约”,购买本案诉争的房屋,又于20XX年3月28日办

13、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郑磊不是出卖人,也不是买受人,房屋所有权也没有登记在郑磊名下。(2)吴重凡与郑磊签订的协议书应是无效合同,并且无法实际履行。我国法律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规定非常明确,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标准,吴重凡与郑磊签订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3)吴重凡购买诉争的房屋是支付了房款的。因此,吴重凡依法购买诉争的房屋,支付了房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在这期间,郑磊没有出现过,郑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14、不能实际履行。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郑磊的诉讼请求。(三)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XX年11月15日,郑磊(甲方)与吴重凡(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目前在乙方名下的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绿景公寓底商1A、1B的房产权属及使用事宜一致同意并确认以下内容:(1)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绿景公寓底商1A、1B系甲方的住房,但由于甲方尚未取得北京市户口,故使用乙方名义购房,而实际购房付款均为甲方付款,现该房由甲方管理、使用。(2)鉴于上述情况,乙方对该房产不具有实际产权和使用权,也不对该房产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不承担该房产发生的任何费用;

15、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产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担保;不得就该房产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3)甲方对上述房产享有实际的产权和完全的使用权(包括收益权),同时,由于上述房产尚在乙方名下,乙方应为甲方出具全权授权书,由甲方自用或出租、经营使用该房产,并收取租金等收益,该收益与乙方无关。甲方在自用或出租、经营使用该房产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由甲方承担。20XX年10月31日,吴重凡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北京正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国英绿景公寓1层A、B号商品房的产权过户、产权转让或房屋出租等相关法律手续及收取费用的全权代表。20XX年11月15日,吴重凡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授权人吴重凡兹授权委托郑磊女士负责出租、使用和管理授权人名下的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绿景公寓底商1A、1B,有权签署与该物业出租、使用和管理有关的合同文件,并负责收取租金、使用费等收益。特此授权。20XX年8月22日,北京正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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