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工有退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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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同工有退休金吗篇一: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实践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实践、探索和建议平陆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赵九思李一江摘要:为将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学习实践活动与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企养老保险工作再上台阶,作者通过对群众和社会关注的企业欠费原因进行分析,对补费对象进行分类调查,就如何搞好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何把握政策的连贯性、严肃性,如何进一步完善补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积极有宜的探索,并就行政授权、增加滞纳金处罚的灵活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作者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完善补费制度的

2、必要性,力求通过制度建设,理顺养老保险费征缴秩序,确保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关键词:养老保险 欠费成因 分类 建议企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企业养老保险的制度日臻完善,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持续提高,养老金的确保发放能力不断加强。伴随着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老有所养”的问题也更加关切,原来拒不参保的企业、漏保的职工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保并要求补费。补费已成为社会转型期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欠费的成因及补费对象分类一般意义上讲,欠费是指已参保企业或个人因缺

3、乏缴费能力等原因,在申报缴费期限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了已参保企业可能欠费之外,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原先没有参保登记,在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多年后,要求参加养老保险,且这部分企业基本属于停产半停产企业,退休人员多,在职职工少,包袱较重。还有部分职工所在企业虽已参保,由于企业参保时这些人员已离职或拒不参保,造成漏保。概括起来,欠费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已参保企业欠费;二是未参保企业现在要求参保形成的欠费;三是漏保职工欠费;四是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欠费。不论何种原因形成的欠费,也不论是那类对象,有五个共同的特点,一是经常群体上访。他们通过上访或找领导施加压力,主动要求参保,主动要求补

4、费并要求减免滞纳金。二是职工全部负担。经办机构如果同意补费,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职工负担。三是年龄越大越积极。批准参保后,年龄较大距法定退休年龄接近的职工,克服各种困难都能补,而年龄小的职工则是观望不补。四是停产半停产企业想补,但缺乏能力。五是要求参保的企业都是停产半停产企业。据调查,自20XX年以来,我县已参保企业82家,原未参保企业现要求补费的企业(含破产企业)有15家,涉及漏保职工1648人,面对群众要求参保补费的诉求,我们应当这样理解:欠费是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衍生物,只要有养老保险事业的存在,就会有欠费现象的发生。要求补费的对象是不可忽视的群体而不是个体,面对群众“老有所养”的愿

5、望,我们必须承担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只能“疏”而不可“堵”。补费制度的实践和思考面对已参保企业欠费、未参保企业欠费、漏保职工欠费和他们要求参保补费的要求,近年来,我们在完善补费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宜的探索。20XX年4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下发了关于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平劳社字20XX6号,规定“凡破产、改制、停产企业中与原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式、合同制工人、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和续缴养老保险费。”同时规定“续保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只补缴本金,不加收滞纳金,时间限于20XX年6月30日前,过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当

6、年有513名职工续保补费。20XX年3月16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脱岗职工参加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通知平劳社字(20XX)5号,参保接续对象与上年度相同,同时规定“续保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补缴本息,时间限于20XX年6月30日前,过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还规定“鉴于部分职工长期脱岗经济困难,历年欠费可分段补缴。”并给每位断保和未参保职工发了一份续保通知书。当年续保补费参保人数增加361人。20XX年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由企业养老保险所再次下发通知,“从20XX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允许补缴,要求各企业宣传到在职职工、断保职工和未参保职工,认真核实欠费,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2

7、0XX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缴部分。”当年清理收缴企业欠费568万元,有646名职工续保补费。20XX年我们开始实行“集中审批补费制度”,凡漏保或断保职工要求补费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先由经办机构核实,年底一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经办机构批复后方可补费。其补费金额按补费人是否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年龄大小,区别对待,加收部分滞纳金。属漏保职工要求补费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加收50%的滞纳金,与年龄相对应阶梯式递减,距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不加收滞纳金。属断保职工补费的,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加收20%滞纳金,与年龄相对应阶梯式递减,超过15年不加收滞纳金。最多的加收23051元的滞纳金

8、,最少加收51元滞纳金。集中审批制度的执行有效地扼制了企业或职工随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但是,仍有部分职工因缴不起滞纳金放弃参保。从20XX年开始,针对个别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时缴费,除加收利息之外,按日加收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相当于规定数额的5%,在参保对象容易接受的同时,有力促进了养老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过4年的宣传发动,共有1648名职工补缴欠费1752万元,共收缴利息68万元,滞纳金49万元。 13家企业补缴欠费668万元,基本实现了企业无拖欠。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参保企业都能按时申报缴费。通过几年来的探索,我们的基本体会是:一是在清理

9、欠费工作中必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通过逐步严格政策,使职工有一个过渡期,使他们意识到养老保险补费政策将会越来越严,提高他们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意识。二是在清理欠费工作中,不仅全额收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更要合理的运用滞纳金杠杆的作用,通过加收滞纳金,可以有效地促进养老保险费的全额征缴。三是在清理欠费工作中,必须严格限制新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即原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具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漏保人员,从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补缴。补缴后承认其实际缴费年限和原工作期间按规定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四是漏保职工或企业补缴欠费时,除加收本金利息外,加收一定的滞纳金,使其受到一定惩戒,不然就会挫伤那些能按时缴费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的开展。对补费清欠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是目前我们解决保险费拖欠问题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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