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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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篇一: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003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 押 人抵押权人抵押人(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电话: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电话: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一)发放人民币/外币

2、货款;(二)承兑商业汇票;(三)开立信用证;(四)出具保函;(五)其他授信业务: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抵押财产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

3、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四、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二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二、本最高额低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币种) (金额大写)。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但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三、主合同项下的货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低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

5、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二、当事人变化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一情况而减免:(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财产的占有与保管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

6、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保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的良好信誉。二、保险单内

7、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四、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

8、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三)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拆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二、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

9、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二)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

10、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篇二: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相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有什么区别?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土地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

11、,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第二次借款五千万元,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土地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主要具有以下区别:采集者退散一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二、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三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

12、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五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六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

13、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基于以上区别,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申请时,当事人有可能无法提供主债权债务合同,因为所需要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但是当事人应当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审查时,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作出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否超过所抵押的土地价值,最高额抵押的期间是否

14、超过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等(但笔者认为,如果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超过所抵押土地价值,则抵押权人只能就所抵押土地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最高额抵押的期间超过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权在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届满后就自动消灭,但都不影响抵押登记,这些是抵押权人应当注意的风险)。三是注册登记时,应当在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将要发放给当事人的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土地登记簿上应当记载权利类型为最高额抵押权,并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期间。由于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无法确定债权和抵押权的期限,因此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书上的“存续期限”一栏可以不填写。四是注册登记后,最高额

15、抵押的期间届满并不表明抵押权期限届满,更不表明抵押权消灭,登记机构不得自行注销最高额抵押登记。五是注册登记后,当事人就所抵押的土地价值高于所担保最高债权额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只不过应当在“权利顺序”栏注明所设立抵押权的顺序。篇三: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风险。风险点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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