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96648 上传时间:2019-07-05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62.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国窖酒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篇一: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案情介绍】王某拥有某市某路56号的街面房一间。1999年11月,外地来此经商的李某看中了该房屋,想在此经营餐馆。经过协商,双方于11月2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王某)将某市某路56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4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李某)用于经营餐馆,租金为每月8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从1999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5日,合同期满后如果该房屋不遇到房屋拆迁等情形,乙方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租金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20XX年2月,王某因遇车祸入院

2、治疗,临终前写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其儿子王甲。王甲继承该房屋之后,见李某生意红火,自己又没有其他事做,想把房屋收回来自己开餐馆,于是在20XX年3月向李某提出,说王某已经死亡,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自然失效了,如果李某要继续租赁该房屋,就得与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2400元每月,如果不想租赁的话,请李某在一个星期内搬出去。双方对于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发生纠纷,汪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律分析】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认为,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

3、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王某是原房屋所有人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王某死亡后,王甲作为王某的遗嘱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内,王甲不能以原房屋出租人死亡,自己是新的房屋所有人来主张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应该代替原出租人王某的地位继续履

4、行该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本案中王甲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mlist2576/59957/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计算方式:从20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

5、违约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20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

6、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应一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5月26日篇三: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乐村)。被告: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爱公司)。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

7、称大排大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文西分理处)。第三人: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新时代市场)。第三人: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合

8、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

9、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

10、行审核。益爱公司则就其承租的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鉴定价值为343184元)并先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分别订立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其中益爱公司与新时代市场后来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的3号楼第一、二层(部分)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公司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订租房协议。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订协议,也未将所租用的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的房屋

11、租赁合同,判令益爱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元,并承担诉讼费。!-益爱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益乐村支付未按约装饰楼房和修通道路的违约金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裁判要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市场和荣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明确约定1994年6月的租赁合同终止。益乐村在收回4幢楼房后,应对益爱公司在其中的装修改建投资款委托有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公司的租金。但益乐村未按约定履行,便将4幢楼房另行出租他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益乐村承担。而益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

12、,已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由益爱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益乐村与益爱公司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益爱公司应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亦应随之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XX年2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市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的3号、6号楼房归还给益乐村。三、益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13、益乐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四、益乐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爱公司1、2、4、5号楼的改建装修、道路等投资款元。五、新时代市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使用费551000元(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六、驳回益乐村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益爱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不服,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益爱公司也曾提出上诉,但因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法被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大排大公司上诉称:我司与益乐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与益乐村、益爱公司三方订

14、立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委托给益爱公司享有,我司已按约支付了房租,原审判令我司承担腾退承租房,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诉。益爱公司对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文西分理处上诉称:益乐村与益爱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系由益爱公司开办电子市场进行招商经营,且益乐村还出具授权书。将6幢房屋的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事实证明益爱公司原本就不是房屋的直接使用者;分理处据此与益爱公司签订合同,付清租金而取得承租房使用权的行为合法,且不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原审判令分理处腾退

15、房屋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分理处不需腾退房屋和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益乐村辩称,分理处与益爱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经我村同意,属非法转租,要求驳回分理处的上诉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之行为,原判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以各自过错相抵的认定合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益爱公司基于其与益乐村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授权书,开办电子市场招商转租房屋;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等原审第三人据此与益爱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依约占用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应从相互间合同的约定。据此,为稳定市场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