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写明违约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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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写明违约金的合同篇一: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通常我们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常常会约定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违约金,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通过近几年对合同的审查发现,我们在约定违约金时,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常常凭个人的主观臆想随意约定,一旦对方违约,很难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数额支付。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约条款进行规范,合理约定违约金,不仅能有效保障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一旦发生违约,也能依照合同约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

2、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协商在合同中自愿约定的,称为约定违约金。从适用原则上讲,约定大于法定,既,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但前提条件是约定必须合法。根据自愿原则,虽然合同法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没有具体明确,只是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随意约定,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予以调整,但必需经过法定程序来实现,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一点应引起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

3、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我们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约定违约金?众所周知,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形式之一是损失赔偿,因此在约定违约金时我们应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基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

4、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换言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既然是约定违约金,那么在约定违约金时就不能完全依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况且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因此在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来确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

5、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实现也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对违约金的立法意图是补

6、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而处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为辅,要求处罚幅度不能过分高于损失,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清楚法律不保护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如果漠视法律的这种制约,不仅实现不了订立违约金的目的,同时为以后解决纠纷增加了时间和诉讼上的成本。篇二:合同无效 违约金条款 合同法98条 最高院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时间:20XX-04-21 | 周君红 | 浏览:1116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7、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

8、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案例一简介:20XX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如泳臣公司无法按

9、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决

10、: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 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案例二简介: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

11、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 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后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出资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依据,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二、华东公司退还柴里煤矿联营出资款1000万元;三、华东公司支付柴里煤矿约定违约金200万元。最高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上

12、述判决,援引的实体法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法定解除权)、第107条(违约责任方式)、第114条(赔偿性违约金)。上述两个判例,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采取了相反的观点。前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可主张违约金,后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 “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2 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 法律适用条款。1那“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合同法第

13、57的的规定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即仲裁、管辖法院等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2 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同样应包括在内。3 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包括,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

14、作明确规定。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XX 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

15、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 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否则可能导致违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案例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甲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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