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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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承包合同清理篇一:林地及造林承包合同清理篇一:林地承包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 市 (县、区) 镇(乡)村委 组(屯、队),其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面积约 亩适宜种植林木地发包给乙方经营。乙方依合同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商合资开发造林。第二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第三条 甲方保证发包的林地为商品林业用地,甲方不得将已被政府确定为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划

2、用地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在实地勾绘林地边界、面积时,由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共同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该林地是否符合造林用地标准和应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主要是石头地和坟地等)。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要在图上签名盖章,同时计算出林地面积。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最后签字确认。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1:10000的地形图。第四条 (1)林地承包金以双方确认交地的实际面积计付。承包金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整(¥ .00),支付年限 年为一付。付款方式:由甲方本人或授权的领款人凭授权书及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与乙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加盖

3、手摸。(2)支付方式:从本合同盖好村委、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之日起 天内,乙方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给甲方 承包金;余下承包金在完成造林后付清(若个月未能完成造林的,按初步勾图面积 支付)。(3)从乙方支付第一次承包金给甲方之日起60天内,甲方必须将林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提供林地供乙方造林。如果甲方超出期限仍未清理林地上附着物的,则林地承包金从甲方清理完林地附着物后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第五条 乙方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款再投入造林。第六条 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体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

4、的需要,可在该土地内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房和其它有关设施。第七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修建的道路或签订后修建的新道路,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如乙方需要修建承包地至国(县)道的道路而使用本合同承包以外的甲方土地时,甲方应无偿提供。乙方所修道路允许甲方无偿使用。第八条 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甲方群众如确需在承包土地内葬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实际占

5、用面积扣减相应的承包金。第九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若该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权属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林木及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土地上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第十一条 乙方对承包土地上所营造之林木有权视林木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比原定采伐时间提前或延后1-2年采伐,承包金按实际年限支付。承包地上的林木采伐由乙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及组织采伐。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自主将承

6、包土地进行转包、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及与他人合作经营,而不需要再征求甲方同意。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因承包土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妥善处理其它各种纵纷造成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收成林木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不支付承包金2、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上地承包经营权后,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的土地承包金也不退还。但乙方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期限开发的除外。3、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并逾期六个月以上不交土地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己由乙方投资造林的,土地上的林木及

7、资产由乙方处臵。4、甲方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都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作为附件:1、村民小组(屯、队)发包之林地地点、面积表(附件一)。2、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发包的的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二)。3、林地原山界林权证书、附图的影印件或林地权属证明及附万分之一地形红线图红线图上盖上县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章(附件三)。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并由甲方主管部门和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

8、林业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范围内营造之活立木如未达经济轮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土地、林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延续到该轮伐期结束。甲方如有意继续对外发包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七分,乙方四份,甲方、甲方主管部门及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年 月 日甲方主管部门:(盖章)年 月 日林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盖章)年 月 日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盖章)年

9、月 日篇二: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荒山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村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同意将 林地亩(以林权证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第二条林地山名为 ,东至,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为亩,以林权证为准。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

10、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第四条承包期限为 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第五条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1、承包林地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5%作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70%给甲方。剩余25%在交地2天内付清。第六条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签订

11、后60天内,甲方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归乙方所有。第七条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

12、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 林等相关项目。第十一条1、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晰,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的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

13、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造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留(2-3米),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修整,不得损坏周边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甲方

14、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乙方全部损失。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2、乙方超过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施归乙方处理。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山界林权权属证明。2、交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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