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期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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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承包合同期限篇一: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更好开发山林坡地,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信守:一、发包林地的面积、位置:经甲方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甲方自愿将位于_的林地(具体面积、位置以山林证附图为准)发包给乙方使用,该林地四至范围:位于东江山的林地,东_为界;南_为界;北至_为界,计_亩;附发包林地的林权证及四至范围图复印件。二、林地承包的用途及经营范围:乙方承包期内林地用途为发展生态农业、种植茶叶、果树、兴建

2、茶叶生产加工厂房、仓库和宿舍,开发经营农业科技园艺、旅游观光业,农艺科技培训等。三、林地承包经营期限:该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叁拾伍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四、林地承包款及支付方式:1、该林地_年承包款共计为人民币_元整(¥_元)。乙方承担地上附着物_元(¥_元)的补偿款(补偿标准按甲方原定的补偿方案执行)。2、_年承包金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时即支付清所有承包款。五、承包林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处置1、原甲方地上附着物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五天内由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砍伐手续,手续到位之后三个月内砍伐完毕。无需办理砍伐手续的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清理完毕,不得拖延

3、时间妨碍乙方进场施工,逾期不砍伐不空山的竹、木归乙方所有。2、承包期满后除由乙方投资的生产设备、花木苗场内培育的苗木归乙方处置外,地面不动产(包括厂房、宿舍、办公处所等所用房屋、水电及道路设施、观光景物以及茶园、果树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六、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发包的林地必须为无争议的土地;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3、协助乙方完成国家发包林地的有关手续、解决村民因发包林地引发的矛盾,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等方面的问题。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现有道路畅通,并无偿提供现有通往承包地的道路。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

4、该地块。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6、承包期内国家对农村林地的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自负盈亏,并负责缴纳经营生产过程中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缴的各种税费,承担修缮通往林地通路的责任和义务,如需改变道路现状(扩大路面,改变走向等),甲方应提供协助,但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在权。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在不影响甲方及下游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有权使用山溪水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4、承包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如山洞)为乙方开发利用,但不得破坏。5、乙

5、方经营生产的项目、品种,如遇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补贴归乙方所有或所用。七、为确保甲乙双方用水安全,山溪两侧的竹林保留。八、合同的分包、转让在承包期内,因乙方需要加大投资或重新发展,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承包林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开发,有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但承包款不予退还。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妨碍本合同的执行。3、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解除或变更,双

6、方互不承担责任。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及政策性征用该林地时,乙方承包林地上的各种农作物,建筑设施等林地附着物,政府给予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因甲方人为随意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水资源紧张时,乙方应先满足甲方及下游生活、生产用水后,才能取水生产。6、本合同期满是否续约,双方应提前_个月进行协商。同时,甲方有权公开进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约不成时,乙方应按时依约迁出,逾期不迁出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迁出后乙方遗留的财物超过一个月,甲方

7、视作乙方放弃物权处理。十、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严重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其一切责任。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应作说明,未作说明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为准,补充协议作本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 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扩大经营范围,不得种植对环境及生态有害的植物,尤其是桉树,亦不能让原有的桉树再生。不得进行工业生产。

8、不得在林地内进行各种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和存放各种违禁品。2、 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包括养殖的禽畜的粪便,不得污染环境,尤其是水源,各种排放物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3、 乙方不得在林地内进行任何矿产资源的挖掘和开采,包括土方,应保持甲方林地原有的山形地貌基本不变。十四、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公证机关保留_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和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订时间:篇二: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黄岭子镇 村林地承包字 号集 体 林 地 承 包 经 营合 同伊通县集体林权改革办公室监制书甲方(发包方): 村 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 址:乙

9、方(承包方): 村 组 户主:身份证号: 住 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家庭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造林,树木归乙方。宗地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二、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林地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三、林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四、承包林地的用途经同甲方协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林下经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

10、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在一年内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建筑、开矿等)时,应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乙方应落实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好森林、林木;2、制止和举报乙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4、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5、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

11、等服务; 6、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本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享有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臵权;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助金;属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态补偿权。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享有林地补偿费的%。3、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4、依法保护、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

12、他无立木林地应及时造林。不得因发展林地经济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经营;5、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进行;承包期内可以继承。6、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7、依法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

13、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林木价值 %的违约金;(三)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应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四)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

14、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五)本合同约定的受让的林地应及时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篇三:农村土地承包的最长期限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最长期限规定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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