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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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篇一: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第一部分: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步骤接到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管辖的思路依次为专属管辖(33条)-协议管辖(34条)-法定管辖(第23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在案件不能通过专属和协议管辖确定的情况下,除了民诉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第24条)、运输合同纠纷(第27条)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法定管辖。虽法定管辖可简单粗暴的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双方出于案件管辖地可能左右案件胜败及诉讼参加人的成本的考虑,围绕合同纠纷的管辖会引发一场较量,而法律适用的核心就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而合同履行地基本确定规则集中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第二款,同时司

2、法解释对部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第20条(信息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 )。第二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专属管辖第三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法定与约定管辖第四部分:法定管辖之合同履行地(解释第18条)确定的规则适用规则第一步: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第二步:通过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确定争议标的,以使确定合同履行地;以买卖合同为例(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54页),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

3、B支付货款的,A为接收货币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常见的合同管辖规定篇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20XX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

4、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络买卖合同):(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

5、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

6、行地。3、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以最典型的“借款合同”为例,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人负有的向出借人给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此时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也有依据合同向借款人划出借款的义务,因此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乙方,因此在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应以具体情况来定。4、确定其他标的的合同履行地(支付货币、不动产以外):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以履行义务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5、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形成之诉不能按照上述条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7、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还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的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分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和合同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来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XX-5-23篇三:合同能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能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XX民立他字第26号【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8、【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唯一标志】1420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XX民立他字第2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民二立他字第0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立函字第14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

9、方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后,按照合同约定均向起诉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因两地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相同,本案双方当事人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可依据双方当事

10、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管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XX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11、20XX年8月26日篇四:民诉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时间:20XX-06-22 | 韩洪 | 浏览:6650提记:合同纠纷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在20XX写了一篇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博文,时过境迁,原文所依据20XX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9

12、2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被修改或废止,民事诉讼中有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规定,也随着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发生了变化。为此,笔者对原博文重整理并修改,标题改为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

13、辖的法院。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1.一般规定:20XX年8月31日修改、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4、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5、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1.法律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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