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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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权利义务是什么篇一:借款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借款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摘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 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

2、、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下面就由资深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

3、人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涉外婚姻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

4、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xx建议咨询合同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htjf/htzs/jiekuanhetong/20XX/0312/篇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丙方: (新经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甲乙两方于年 月 日签订经销合同。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将其在经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即由丙方取代乙方地位。二、乙方此前因履

5、行经销合同,共拖欠甲方货款共计人民币元整(见乙方于 年 的月 日签订的欠款确认书)。该债务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并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承担。三、丙方与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者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应以其与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四、丙方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被转让的义务时,乙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五、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诉讼,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丙方:法定代表

6、人/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篇三:5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债券让与(广义)合同主体的变更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债券债务的概括转让第一节 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概述(一)债权让与的界定法定的债权移转债权移转 (债权变动)意定的债权移转(二)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须有处分权(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1)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信赖关系产生的债权(2)以债务人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3)基于从

7、合同产生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三、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一)被让与的债权移转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

8、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二)附随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三)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四)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一)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通知主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让与通知的主体:让与人?受让人?2.让与通知的方法:个别通知与

9、公告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3.让与通知的撤销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让与人未为让与通知的效果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后段:“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1.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脱离债的关系;2.受让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10、务;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二节 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概述(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关系的内容,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使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移转给承担人,由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债权人负担债务,债务人在承担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内获得免责。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

11、指在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的情况下,由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负担债务。二、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合法、有效的债务(二)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移转的债务;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三、免

12、责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方式1.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律效果1.基本效果:债务由原债务人移转至承担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2.附属效果: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一并移转给承担人合同法第8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四、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方式1.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

13、的法律效果1.基本效果: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负担债务。2.附属效果:承担人负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第三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界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其地位成为该合同的新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的概括移转、基于法定事实的概括移转、基于交易习惯的概括移转二、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承受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一)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1.被转让的双务合同须合法存在;2.被转让的双务合同须具有可转让性;3.须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法第88

14、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转让合同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二)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89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三、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立(三)企业整体变更公司法第9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四)其他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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