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92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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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地92年意见篇一: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摘要: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当事人应该到什么法院提起诉讼。而买卖合同履行地,看合同有没有约定,约定交货地点、提货地点、货物发运地等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呢下面就由最好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

4、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xx建议咨询合同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专业合同纠纷律师qq咨询。:/htjf/htlx/hetonglvxingdi/20XX/0312/篇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问:甲县的林镇王某与乙县小镇张某双方在乙县张某处签订了一份油菜籽购销合同,由王某供5吨油菜籽给张某,张某到王某处提货,提货后半年内付清货款。请问,甲县的林镇和乙县的小镇中哪个是合同履行地?答:甲县的林镇是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5、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交货方式是采用提货方式,是乙县小镇的张某到甲县林镇的王某处提货,所以甲县林镇是合同履行地。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篇三: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核心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

6、特征履行地规则、实际履行地规则。因为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二者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因此用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接下来法律快车xx为您详细介绍。一、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

7、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

8、、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7bc

9、4ac7e482fb4daa58d4bf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042de8001941f59d955bf54b3341e8d8&sign=3fb494af41&zoom=&png=1102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

10、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篇四: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源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type/zoom/cffd674cf7ec4afe04a1df3fpn=2&x=0&y=1268&raww=206&rawh=6

11、6&o=png_6_0_0_64_64_231_74_&type=pic&aimh=66&md5sum=a82b3a2fe27a99e2948bb6ed83502550&sign=c2c9a8850b&zoom=&png=12422-2469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上述第一种意见,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在司法实务和司法理论上均无可非议。但第二种意见,法院依据实体法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则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其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法作为实体法能否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对此,在司法实务和理论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合同

12、法第62条第3项规定不能作为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合同法是实体法,主要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根据立法者的原意和立法目的,此条并没有确定管辖权的作用,只是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双方当事人又协商不成,采取的法定补缺规则,目的是及时化解当事人无休止的争议。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提供法律依据。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应当由程序法加以规定和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民诉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意见3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合同法第62条第3项

13、可以作为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合同法虽然主要是规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学分类中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和作用时,有时也是相互补充和兼容的。没有绝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体法规定起到对程序法“法律真空”、“法律漏洞”的补充。上述案例正好说明,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有关程序法也没有作出规定,合同法以明文形式加以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争议提供了法定依据。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理分析及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法律分析大家知道,在我国法学

14、理论界对民商事法律分类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比如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学者称之为实体法。它们主要规范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像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制度、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理论界称之为程序法。它们主要规范人民法院及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但纵观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并非上述分类的简单化。事实上,我国的民商事法律,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某个部门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法律,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没有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分开,法律条文既有对申

15、请人(当事人)权利取得的实体要求规范,也有对申请人如何取得权利的程序性要求的规范,在同一部法律中,实体和程序条款揉合在一起。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系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法,但这两部法律里面又有程序规范。在民商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仅有规范诉讼程序过程的程序法,还有作为裁判规范的民商事实体法。如一审缺席判决,既要适用程序法,又要适用实体法。民商事诉讼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二者之间系相互补充和兼容的关系。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商事法律,它主要规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的总则和分则详细地规定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我们审判人员必须承认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服务于诉讼制度。程序法(广义上含最高人民法院规范诉讼程序、制度等司法解释)不可能排斥实体法而单独向前发展,要研究民商事诉讼现象,就必须关注各种诉讼实体问题的解决。所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果离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无法谈买卖合同案件的诉讼管辖。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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