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82627 上传时间:2019-07-05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1.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全面履行原则(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篇一:合同履行的三方面原则合同履行的三方面原则合同履行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并适用于合同履行整个过程的特有原则。合同履行除必须贯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和经济合理等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条款约定的各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且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等内容。全面履行原则的基础即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3)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款是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篇二:合同履行原则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合同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

3、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要求:(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协作履行原则要求:(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

4、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77249bee7f1922791688e87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

5、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78438955c412a8d15c2e5f8b070f9557&sign=fd2801f986&zoom=&png=10271-1931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四、情事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二)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 详细内容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

6、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1)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2)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3)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

7、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详细内容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责任,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

8、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2)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77249bee7f1922791688e872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78438955c412a8d15c2e5f8b070f955

9、7&sign=fd2801f986&zoom=&png=1931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3)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出现后,当事人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出现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请求裁判,法院如果驳回请求,则合同仍应履行。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 详细内容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10、。 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不同在于:(1)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适用;而危险负担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2)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归属的分配问题,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3、须

11、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四)情事变更的效力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

12、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篇三: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

13、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尽管合同的履行问题非常重要,但合同法不是操作手册。因而合同法本身并不能提供现成的方案给当事人,指导其履行合同义务。事实上,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更是差万别的,法律即无法包罗万象地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作出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问题作出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则,这也必将使合同法无法实现自身的功能。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

14、形。合同履行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合同履行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反映的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评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文来实现的。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是指导当事人正常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法律准则。再次,合同履行原则是对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普遍适用的准则。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

15、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