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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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篇一: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篇一:合同法案例,共有关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

2、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

3、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题思路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

4、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

6、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篇二: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

7、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

8、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5、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

9、同中的贸易术语。 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条款尽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变为随后订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多一个渠道,多一个选择欠条能否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导读“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

10、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一下欠条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说到这个,首先我们不得不先看看“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充当的不同角色各是什么。“借条”与“欠条”通俗点讲:借条:说你借给他钱了,法院看后知道他欠你钱,应该还。欠条:说他因为什么事情欠你钱了,法院还要审查这件事合不合法。 欠条很麻烦,借条简单点。具体来说。1.“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假如借款人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

11、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2.“欠条”又称为“欠据”,“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3.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须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4.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借条属于合同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欠条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凭证,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

12、期,2年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干巴巴的讲这些,估计有小伙伴就说了,听不懂啊,跟我举个例子讲下呗,那焕廷律师就来点实例,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件。虽然可能不能完全领会,但相信小伙伴都看到了一点打“借条”比打“欠条”好像在以后的诉讼中省事点,但也许有人说了,如果在买卖中,是不是我打了“欠条”就要不回来我的货款了呢?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告诉你,不是的,看看这个案例!凭借一张欠条追讨赊销货款案某纸品厂将货物赊销给秦某,但未与秦某签订书面合同。秦某收货后,向纸品厂送货员夏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中并未注明送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后,纸品厂多次向秦某追讨欠款未果,情急之下,诉至法院。首先,本案是以借款合同

13、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必须想清楚。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欠款人秦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可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但不具有证明这种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因,所以,选择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较为妥当,这是因为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与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欠条。买卖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九章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规定。)最后,遇到这种纠纷,建议先走调解程序,也是折中平衡诉讼风险的最佳选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当事人可能要面临的诉讼风险。篇二:国际贸易

14、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勤加缘 ,中国最大的免费B2B电子商务平台! *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贸易术语通

15、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5、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条款尽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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