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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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要内容篇一:签订和注意事项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一、签订合同的原则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二、合同的主要同内容1、部首部分要写明双方的全称;2、标的物的名称、地址、编号、面积或数量等;3、合同有效期限;4、收、付款项目、金额及收、付款时间和方式;5、购销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数量、价格、质量、质保范围和质保期、 以及包装、运输、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等;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7、合同的变更、续签及终止;8、合同的未尽事宜、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以及合同的份

2、数和生效时间;9、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姓名、办公地址(或住址)、电话、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字、盖章、按印等(只能使用行政或合同专用章)。三、合同的附件1、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级证、资质证等复印件;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产(商)品的合格、专利证书等;四、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法性:合同内容和标的物是否合法,当事人有无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和资格;2、严密、逻辑性: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平等,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可行性: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

3、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等。4、合同的简洁性:签订合同要“简明扼要”,前后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内容不能重复。除格式合同外当时不写补充条款。五、合同的审核和批准1、一般经济合同由相关部门财务审核并登记,报财务结算中心复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2、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3、上报最好用电子文档传送,且对方不能先盖章,以便更改。六、合同的履行1、合同一旦签订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2、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

4、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合同归档及管理合同原件及附件由部门财务或财务结算中心留存管理,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凯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篇二:及其他注意事项及其他注意事项一、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0-0201)。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使用现行已公布的法律和法规适用标准、规范(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XX);(2)城市绿化

5、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行)DB33/T1009-20XX(4)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33/1068-20XX);(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XX;(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期(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9)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行业规范、标准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的时间:由中标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设计要求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

6、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5. 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式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提出建议: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部分项有权停工整改、返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联系单、停工报告、索赔支付等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甲方驻现场子代表 职权: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

7、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督促工作,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和签认:工程结算复核签认。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适用。7、项目负责人 姓名:投标函所填报的负责人 职务:8、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长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管线由发包人提供线路按入点,至施工现场所需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作好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和要求:由承包人做好现场清洁卫生工作承担费用

8、。(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并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一周内13.工期延误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招标文件外按通用条款规定实施四、质量与验收按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通用条款、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19、工程试车、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 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安全

9、防护工作,及时作好安全宣传工作。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住建发(20XX)1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在市区范围内(包括鹿城、龙湾、瓯海、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域)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都要按照文明标化地的求实施。创标化工地实施标准参照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若没有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作为违约的不良行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记录在信档案,具体要求详见温住建发(20XX)19号文件全文。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30%的工程款,待整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

10、全部合同价款的80%;办理竣工结算并经审查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予以支付;苗木保活期为2年。对于今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对于某些项目结算方法有争议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条款的原则办理。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不适用(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不适用(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不适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不适用(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不适用(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

11、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不适用 八、工程变更: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叁套,竣工验收完成15天内提供中间交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篇三:合同的主要内容浅谈合同的主要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内容摘要:当事人以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附随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

12、、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旅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关键词: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买卖合同的内容引言:合同也称为契约。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XX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13、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标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

14、物的名称。(二)数量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一般应采用通用的计量单位,也可以采用行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的计量单位。要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三)质量标的物的质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标的物的品种和规格,通常指标物的型号、批号、尺码、级别等;二是标的物的内在品质,通常指标的物应达到其应有的功效,并且不含有隐蔽瑕疵、缺陷等。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但在一般情形下,欠缺质量条款,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第1项补充确定。(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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