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资格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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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资格其他组织篇一:大学二级单位的合同主体资格学校内部单位是否有权自行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发布时间:20XX-12-26 :依法治校办公室 点击:1558 大 中 小 字体大小:打印 关闭问:学校内部单位(指学校内部二级单位)是否有权自行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答:在实践中,内部单位通常以两种方式对外签订合同。一是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另一种情况是以内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学校内部单位负责人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学校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承担责任。学校内部单位负责人在没有得到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

2、签订合同的,学校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负责人有权代表学校的(比如学校知道该负责人超越授权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学校就不能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学校内部单位是否可以内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主体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其他组织如果是企业法人的内部组织,则应当是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部组织,则应当是具有相对独立职责和权限、依法设立并依法刻制公务印章的机构或组织,这些内部组织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但是,这

3、些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承担责任。篇二: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管理:络2328更新时间:20XX-10-18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中对当事人的描述一般都比较靠前,容易引起注意。有时通过企业名称就可以大致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许多公司的合同在提交审查时,对方当事人栏处于空白状态,这非常不利于审查因此,在审查时为了稳妥起见,必须对定稿后的合同进行审查,以防止主体资格上出错。(一)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最好是独立法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有时许多合同只能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签订,这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根据民事诉讼

4、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的司法解释,当我们只能与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事实上可以按这些解释的内容确定对方可否作为签约主体,因为这些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也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这些主体在诉讼法中被称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

5、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相关规定:“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在证据确凿等特定条件下,下列两种主体也可与之签订合同: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在实施职务行为时或者实施经授权的

6、行为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二)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问题除了主体资格问题外,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问题也不可忽略。根据目前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无论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营业执照均需年检,只有通过了年检方可保留继续经营的资格。甚至许多地方在执照上明确注明每年的年检时间,因此在审核民事主体资格时不仅仅要看其是否拥有营业执照,还要看其执照是否已经经过年检并在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否则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未必是存心欺诈,但其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难以得到赔偿,至少是无端增加了许多讼累。因而,应尽可能避免与未经年

7、检或超过经营期限的企业交易,至少这些企业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影响交易安全。(三)经营资格合法性问题在前述审查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民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问题,否则可能会在履行过程中或可能的诉讼中带来麻烦。例如,某些广告公司在执照未注明的情况下经营企业咨询业务,显然是在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虽然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但法院认为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

8、同时违反了其他规定,否则均应认定合同有效。目前,虽有部分省份取消了工商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方面的限制,但更多的省份仍然维持原状。(四)许可经营合法性问题在营业执照方面已经没有任何问题后,还要对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等问题进行审查。许多行业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有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得经营。例如,从事金融业不仅仅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必须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许可证方得营业,而制造业的许多产品也是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即使是常规性的行业有时仍需其他许可方得经营,如卫生许可证等。签约主体在经营许可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刑事犯罪,但许多经

9、营许可的审批过程复杂、周期长、要求严,往往会影响签约的及时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对此,需方比较简单的方法之一,是约定对方必须在履行合同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这样,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也在对方。通过以上讨论可知,从事合同审查还要多了解其他法规,事先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时补足主体资格上的缺陷,或采取其他的合法措施弥补资格上的不足。有时甚至要权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并最后决定取舍。篇三:分支机构的签约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

10、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

11、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商会企业最好提高警惕(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B、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险点的话要求提供总公司

1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九种“其他组织”具体形式,其中“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列属于其他组织。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

13、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篇四:分公司的主体资格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已经与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了合同

14、,如何处理A、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合同对方没有合同主体资格,而你又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只能通过要求对方的上级法人追认来维持合同有效。如果上级法人对合同进行追认(比如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上级法人的公章),那么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合同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代理其上级法人,合同的对方就从无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转化为有主体资格的上级法人,合同的效力也就得以维持。B、上述的补救措施需要对方上级法人的追认,也就是要对方积极配合才可以成功,遗憾的是,对方往往不会配合,甚至可能以此为借口主动要求合同无效,以便不再履行合同,这样,剩余的途径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了。一旦发现对方的上级法人不予追认,

15、我们就应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该上级法人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有关法律依据见最高人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如果是保证合同这种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效的特殊情况,那么就以分支机构和其上级法人为共同被告。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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