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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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标的是什么意思篇一: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2、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

3、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

4、,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

5、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

6、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

7、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

8、“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

9、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10、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11、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篇二:招标 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提问1.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中)标人之间是否应该进行谈判2.本案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双方

12、如何解决比较合理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中)标人之间是否应该进行谈判1.谈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谈判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谈判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法律的以上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在确定中标人前,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13、质性内容(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超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谈判”,换言之,法律并未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之外的内容进行谈判。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谈判。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或多或少总会存在一些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没有包括(或有不同认识)的内容需要交换意见、需要协商,并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订立书面合同的

14、过程也是谈判的过程。因此可见,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也存在谈判情况,并且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界分成两个阶段确定中标人之前的谈判和订立书面合同的谈判,或称决标之前的谈判和决标之后的谈判,只是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谈判与一般订立合同谈判相比,法律规定了更多的限制条件而已。因此,我们有必要先认识一下“谈判”。2.谈判的含义辞书对谈判的解释是:有关方面在一起相互通报或协商以便对某重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或通过讨论对某事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或妥协的行为或过程。美国谈判学会主席尼尔伦伯格1968年在他的名著谈判的艺术中对谈判赋予的定义是:“只要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或为某种目的企求取得一致并

15、进行磋商,即是谈判”。他认为,一场成功的谈判,对每一方来说都是有限的胜利者。他把谈判看作是一个“合作的利己主义的”过程。英国谈判学家马什长期以来从事谈判策略以及谈判的数学与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他于1971年在合同谈判手册一书中给谈判下的定义是:“所谓谈判是指有关各方为了自身的目的,在一项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务中进行磋商,并通过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最终达成一项各方较为满意的协议这样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按照马什的观点,整个谈判是一个“过程”。 哈佛大学谈判培训中心主任、国际问题分析研究所所长霍沃德雷法不主张对谈判下 精确的定义,他认为,谈判即具艺术性,又具科学性,对谈判的某些概念,只需作大致的框定,模糊才显得科学。在人们对谈判领域还缺乏深入系统的认识之前,及早地过于清晰地 界定谈判的某些概念,反倒容易束缚谈判学的发展和完善。雷法认为的谈判具有科学性, 是指对谈判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艺术性是指社交的技巧,信任他人、说服他人并为他人所信赖的能力,巧妙地应用各种谈判手段的能力,以及知道何时和如何运用这 些能力的智慧。自从人类有了社会交往,就有了谈判,谈判有着悠久的历史。谈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汇集军事、外交、政治、经济、法律、科技、贸易、管理、文学、艺术、演讲、心理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自成一门学科谈判学。谈判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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