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82405 上传时间:2019-07-05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63.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上手写备注有效吗篇一:空白合同手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 包 人:承 包 人:中牟县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签订日期:年 月 日中牟县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10千伏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中牟县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中牟县第二条 承包范围 电力工程的施工、安装与架设(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预算和施工图纸)。第三条 施工工期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完成施工任务,若与不可抗

2、拒的自然因素、设计变更相应工期顺延。第四条 工程建设目标 质量目标:合格,按照电气装臵安装工程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电气装臵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及电力部有关规定施工。 安全目标:事故率为零。 进度目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五条 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如发生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加或不在合同内的工程量,经现场签证,据实结算。 发包人承担协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并直接与第三方结算。第六条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七条 工程保修期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壹 年内乙方对工程负责免费保修。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并采取积极有效措

3、施保证第一时间回复正常。 联系电话:冉经理13608672927。第八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及施工进度,施工时应精心组织,施工造成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在保修期内,出现由承包人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无条件保修;因发包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发包人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其它问题,双方协调解决。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工期不能按时完工或造成原材料损坏时,双方应及时加以协商解决。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发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生效时间以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

4、期为准。 本合同至保修期满后即告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及附则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篇二:购销合同 手写购销合同供方:(以下简称甲方)需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因生产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1乙方所需的钢材甲方在一年之内供应完毕(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供应完毕之后,若乙方追加购买,甲方应继续供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合同内型号钢材,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5、整,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产地,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三日内将该钢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逾期,需支付本批次钢材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批货物的价格以甲方供货当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4钢材接收验收方式: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钢材数量以实际到场过磅单为准。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 经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

6、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甲方在三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5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钢材款项按以下方式支付:甲方钢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当日,乙方必须支付该批钢材总价款的70 % ,如无异议尾款在七日内付清。如果乙方没有按时如数支付任何一期的钢材款,则乙方应赔偿当期所欠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行户名: ,账号: 。6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当地法人民院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7、日期: 日期:篇三:涂改协议书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

8、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

9、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4号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

10、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三木公司知道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故对三木公司关于煌星公司持有 的协议书原件内容为其变造,并对其隐瞒了该事实,已构成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7号上海剑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麟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麟樽公司主张付款所依据的20XX年8月7日购销合同

11、,剑婵公司对该合同上盖具的剑婵公司印章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指出合同条款中“弥勒县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对此剑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依照常理,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然而剑婵公司未能提供无上述字迹的合同,属于举证不能,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确认上述合同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认定该笔付款麟樽公司付到了剑婵公司指定账户。二审法院认为,按常理,书面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故有理由相信剑婵公司也持有争议合同原件,其理应提交其持有的证据原件以印证其关于麟樽公司擅自涂改证据的主张。剑婵公司称因保管不慎遗失合同,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难以采信。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12、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应由剑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确认弥勒县建材公司是剑婵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89号上海瑞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长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经瑞马公司、长宏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真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印刷体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可,对手工书写的内容不予认可。瑞马公司称手工书写的部分是长宏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自行增加的内容。但根据该合

13、同用印刷体的明确记载,“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瑞马公司应持有一份该合同,而瑞马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既无长宏公司代表人的签字,也未加盖长宏公司公章,由于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与长宏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核对,故原审法院对于瑞马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工书写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于瑞马公司关于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写内容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只是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程序处理,并未对本案

14、的实体问题作出任何认定,一审法院对瑞马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本案实际争议的焦点即对于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手写增加部分应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评析如下:瑞马公司无法提交盖有长宏公司印章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仅是本案应分析认定的合同应该是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在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修改合同内容 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并不能必然认定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为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对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内容是否符合常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作为合同内容约束当事人的认定。涂改部分已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生效民事裁定认定,书写增加部分内容则应由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当事人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仅以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为由便作出长宏公司手写增加部分内容为合同条款的认定显属不当。就合同签订而言,双方交易金额达元,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权利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