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为什么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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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子为什么没合同书篇一: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 户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_。未曾装修。本房产因暂无房地产权证,其平方面积按套计算,将来房地产权证证载面积中存在误差,若开发商不予追究,甲乙互不追究,其成交价不变。若开发商就实际面积提出补退,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购房合同面积,由乙方按购房合同原价支付,房屋实际面

2、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开发商退款经甲方退于乙方。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整(大写: 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三、甲方须提供该房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 )与共有权人( )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四、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丈夫、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

3、行承担。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 年 月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不得拖延。乙方向甲方 银行账户(户名: 账号尾号: )转账 元整(大写: 元整),银行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六、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未办理

4、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在政策容许的情况下,由开发商(林业局)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直接以乙方名义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交办理内部房屋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仍需甲方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到场配合办理,不得延误。若政策不容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办理,只能暂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地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七、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

5、许过户的第一时间或乙方要求过户的第一时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及其共有人,过户所需购房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地产权证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款的20% 。十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6、诉。十三、本“房屋买卖协议书”永久有效。十四、本协议全文共叁页,为两页纸正反两面打印。甲 方: 乙 方:(摁手印) (摁手印)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篇二:只有购房合同能卖吗篇一: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一、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因为1、这个问题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朋友之间、亲人之间或者房屋交易当事人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经常做出这种简易行为,而由于约定的明确和利益纠葛,这种问题经常出现纠纷;2、就同样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性,存在司法乱象,使

7、得公民甚至法律专业人士无所适从;3、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的解释等合同法基本问题,厘清此问题,不仅有助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亦同样有助于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关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解释问题。二、据以研究实践案例案例一【(20XX)南市民一终字第832号】事实:20XX年11月6日,周海明(甲方)与俞谅(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壹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32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乙方将购买该房屋定金人民币叁万元付给甲方。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则按合同法关

8、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双倍的违约金叁万元整”。同日,俞谅支付30000元定金给周海明。20XX年11月9日,周海明就30000元定金向俞谅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俞谅购大自然花园d5103号房定金叁万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款及房屋的交付发生争议,周海明遂于20XX年12月9日书面通知俞谅,载明:“俞谅向周海明购买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俞谅须于20XX年12月20日前将全部购房款420万元整存入账号为55224533792*的周海明建行账户。逾期视为违约,没收定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俞谅为此于20XX年12月18日向周海明发出告知函,以周海

9、明收取定金后不交付房屋、不提交房屋权利证明、也不通知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先支付房款,同时要求周海明于20XX年1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受理后即支付房款,逾期俞谅可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周海明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俞谅遂于20XX年4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周海明履行与俞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向俞谅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周海明双倍返还俞谅定金人民币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周海明负担。另查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807541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海明,建

10、筑面积平方米,3层钢混结构。一审判决:合同的内容须具体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本案中,双方虽对房屋转让的价款及定金达成合意,但对于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时间等交易条款均未作出约定。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能就以上条款协商一致,导致双方的房屋转让无法进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能成立,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故对于俞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

11、予支持,周海明应退还俞谅定金30000元。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故对于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周海明返还俞谅定金30000元;二、驳回俞谅要求周海明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5880元,由俞谅承担45000元,周海明负担880元。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

12、)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上诉人俞谅与被上诉人周海明于20XX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能够明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含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标的(即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数量(1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321平方米、价款(人民币420万元)、定金(人民币3万元)、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

13、付定金的双倍),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成立。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而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办理房屋过户费用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未能协商

14、一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15、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俞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20万元,周海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对合同履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导致双方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故本院对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俞谅已支付给周海明的定金30000元,应抵作购房款。因此,俞谅尚应向周海明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俞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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