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借款合同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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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借款合同一并起诉篇一:个人借款合同起诉书篇一:民事诉讼起诉状(个人借贷)起 诉 状原告:张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

2、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授权委托书xx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xx(身份信息x)作为原告张xx的诉讼代理人。xx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开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委 托 人:被委托人:年 月 日1、立案需去法院立案庭,可本人去。也可委托他人去,本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诉状二份(需本人签名)、

3、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委托代理人xx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其他材料同上。2、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需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双方间有关于商讨借款、还款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有银行汇款证据,足以证明你方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故胜诉应无疑义。4、如是手机短信,有必要给被告的手机充值10元,索取发票,以证明对方手机使用人篇二: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

4、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

5、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

6、年 月 日附: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3、收条复印件一份;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5、其他证据若干;证据目录以上起诉书请在正田法律公司的指导下操作填写,必要的时候请致电:15655114930咨询填写事宜。旺旺号码:ideahelp篇三:借款纠纷的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XX年7月2

7、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XX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XX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8、 日发布时间:20XX-10-6 12:06:18借款纠纷起诉书: 时间:20XX/10/22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借款纠纷起诉书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20XX年9月11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

9、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XX年 月 日 摘要: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王衍*,男,汉族,4 . 话题页 中间左侧广告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

10、55号。联系电话:7*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

11、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此致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11月2日借条借款人 :姓名_,性别_,民族_,出生年月日_ 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今向_借人民币大写:_元整小写:_元整,期限为_个月.于_年_月_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_担保人:_借款日期:_年_月_日篇二:借款合同有二个保证人起诉其中一个保证人后能否再起诉其他保证人篇一: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在实践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鉴于

12、此,笔者作了如下研究: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承担也相差甚多,因此本文将分类探讨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连带责任保证(一)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成立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

13、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4、。特别提醒一点,若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2、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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